商标异议是指商标已经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处理初审公告三个月期间,其他任何人或组织认为此商标不应该授予商标权,想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材料,申请商标局撤销此商标。商标局收到材料,会将材料的副本递交申请人手里,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材料后的30天内提交异议答辩材料。异议成立的话,商标就会被撤销,商标无效。当然如果异议不成立的话,也延缓了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证的时间。 咨询联系电话:0887-822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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