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政发[2003]23号
关于印发全州水电开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各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经2003年5月26日州长办公会研究,现将我州水电开发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和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迪庆州水电开发征地拆迁赔偿标准
一、土地征用及赔偿
一、土地征用及赔偿
1、永久征用土地:
水田:不分等级,每亩按10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水浇地:不分等级,每亩按6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旱地:不分等级,每亩按4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林地(社有林):每亩按8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草地、荒山荒坡:每亩按6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以上永久征用土地已包含土地征用费、就业安置费。
2、临时占用土地(3~5年)
水浇地:不分等级,占用期间每亩年按600元给予补偿,电站施工结束后恢复耕地,复耕费按500元-800元/亩给予赔偿;
旱地:不分等级,占用期间每亩年按480元给予补偿,电站施工结束后恢复耕地,复耕费按500元-800元/亩给予赔偿;
林地(社有林):不分森密程度,按1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偿;
荒山荒坡:按每亩5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房屋及附属物搬迁
1、房屋搬迁
土木结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
砖木结构(含藏房):按2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
砖混结构:按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
2、土木结构围墙:按1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
农用木围栏:按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
3、坟墓:按600元/座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青苗赔偿
1、水田:每亩按7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水浇地及旱地:不分品种,每亩按48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林地占用
1、国有林地占用按国家规定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植被恢复费的30%返还投资者(州级10%,县级20%),用于异地造林和植被恢复。
2、社有林占用按国家规定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植被恢复费的20%返还农民用于植被恢复,30%返还给投资者(州级10%,县级20%)用于异地造林和植被恢复。
3、经济林木:不分品种,每棵按5元-5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电力、邮电线路搬迁
1、电力线路: 水泥电杆按150元/棵;
木电杆按50元/棵。
2、邮电线路: 水泥电杆按200元/棵;
木电杆按150元/棵。
六、其他附属设施损坏由建设方负责修复。
七、以上赔偿标准仅限于水电产业开发。
主题词:电力 赔偿标准 通知
抄送:州委,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迪庆军分区,武警驻迪庆支队,省属驻州各单位。(共印125份)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