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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2011-12-22 11:47:01 来源: 作者: 【 】 浏览:76次 评论:0

登记编号:云府登819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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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13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82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的管理工作,保障移民安置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和《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安置综合设计主要是指在移民安置实施阶段,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处理设计变更事宜(包括农村移民安置方案调整、城市集镇规划设计方案调整、专业项目等移民工程设计方案改变),编制移民安置验收综合设计报告。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应当开展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

第五条 综合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二)执行移民安置规划,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三)及时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参与有关问题处理。

第六条 综合设计应当以国家及省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以及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移民安置年度计划(进度计划、资金计划等)、综合设计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报告)等为依据开展工作。

第七条 综合设计工作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原则上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二章 单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综合设计工作进行委托、管理和监督;审批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大纲;审定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协调和处理综合设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考核综合设计工作。

第九条 州(市)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参与对综合设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配合开展综合设计工作;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交底;审核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审批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协调和处理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参与考核综合设计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参与综合设计工作;对技术交底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在综合设计单位配合下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协调和处理综合设计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主要负责参与对综合设计工作的委托、管理和监督;参与综合设计工作大纲审查;组织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交底;参与综合设计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项目涉及的州(市)、县(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移民安置实施中相关问题的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综合设计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单项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技术把关和归口管理。移民安置单项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综合设计单位提供相关设计文件及信息资料。

 

第三章 综合设计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移民安置规划进行技术交底,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处理移民安置实施中的技术问题,为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结合移民安置实施情况,配合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对移民安置点、城市集镇处理、专业项目改(复)建等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进行技术把关和归口处理,并参与审查。

第十七条 对移民实施机构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签署意见;对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编制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报告。

第十八条 对设计变更的移民安置项目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衔接和控制。

第十九条 汇总、整理、归档综合设计工作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适时召开综合设计工作会议,协调和处理有关技术问题;定期召开综合设计年度工作总结会议。

第二十一条 编制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综合设计报告。

 

第四章 综合设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综合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组建工作机构,进驻现场。

第二十三条 综合设计单位编制综合设计工作大纲,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根据批准的综合设计工作大纲开展具体工作,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完成后,编制综合设计总结报告,向委托方移交有关资料。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综合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与主体工程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综合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时具有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格和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二十六条 综合设计单位派驻现场设计代表。综合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变动,应当征得委托方同意,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七条 综合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将综合设计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的,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者解除综合设计合同。

第二十八条 综合设计单位在综合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省移民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省其他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 82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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