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怒江流域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怒江水电基地建设、旅游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于2012年8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通过管理职责、保护范围和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就全州水资源保护开发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不仅有力促进了全州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同时也为全省乃至全国民族自治地区坚持开发和保护民族地区优势资源提供了宝贵的立法和法律借鉴。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于2012年1月13日由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批准。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决定公布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