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工作,贯彻执行《溪洛渡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移局〔2011〕6号)精神,使向家坝和溪洛渡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政策基本平衡,结合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实际,经各方研究同意,制定本调整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搬迁安置
(一)住宅用地配置标准。向家坝水电站库区绥江县原城集镇移民安置房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扣除杂房面积)为依据配置相应的建(购)房指标。农村进入城集镇安置的移民户,规划住宅用地按人均20m,每户不超过100m标准配置,具体的建(购)房指标由绥江县按政策和新城集镇规划确定。
(二)建房困难户补助。移民户房屋补偿费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困难移民户,应在投资概算中计列建房困难户补助。补助费按人均25m砖混结构房屋补偿费与原有房屋补偿费的差额计算。移民建房困难户不包括无房户。
(三)自行安置移民户建设场地准备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费。对自行安置移民户所需建设场地准备费(包括:新址用地费、场地清理费、场地平整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费按审定的农村集中安置点人均规划设计成果列入概算,由县人民政府兑付移民户使用。
二、生产安置
取消养老保障安置方式,增加逐年补偿安置方式,调整城镇化安置、复合安置方式政策。
(一)逐年补偿安置方式。选择逐年补偿安置的生产安置人口,不再配置土地。安置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以现金方式发放。补偿标准有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选择逐年补偿安置的生产安置人口,从其被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统筹每人30720元。逐年补偿由迁出地县人民政府按月兑付。逐年补偿从移民签订安置协议次月起执行。
逐年补偿人口一经确定,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不再调整。享受逐年补偿的移民死亡后,其逐年补偿费按《继承法》执行,同时报管理逐年补偿费的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二)城镇化安置。城镇化安置其生产安置方式按逐年补偿安置方式执行。
(三)复合安置。选择本安置方式的生产安置人口,按逐年补偿安置标准的85%享受逐年补偿,以现金方式发放,同时按照每人0.3亩旱地的标准配置生产用地。
选择复合安置的生产安置人口,从其被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统筹每人26112元。
(四)自行安置。选择自行安置方式的生产安置人口,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财产补偿人均部分以货币形式兑现。
三、移民生产安置资金平衡
移民生产安置资金与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进行平衡计算。平衡原则,首先从被征占耕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进行平衡,不足部分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人均部分中补足,仍不足的,增列规划投资。被征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经平衡后仍有剩余的,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程序处置。
四、线上土地资源
因搬迁安置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该部分人口线上土地交回原经济组织处理。
五、监督和管理
在规定时限内不选择搬迁安置方式的,以自行安置处理;不选择生产安置方式的,以逐年补偿安置方式处理。
六、农村医保个人支付部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由地方政府统一缴纳。
七、本《意见》由昭通市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