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县房屋、土地租赁业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房屋、土地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公平税赋,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经香格里拉县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依法对全县房屋租赁市场税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顿对象
凡在香格里拉县税收管理辖区范围内取得房屋、土地租金收入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重点整顿个人出租铺面、宾馆、酒楼、写字楼、场地、住房等经营性房产、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
二、整顿时间
(一)自行申报期: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出租方在此期间持《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出租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申报纳税事宜,对未按期申报的,在专项清理期将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有偷、逃抗税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专项清理期: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起,对出租房屋、土地收入未在自行申报期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税款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专项清理整顿。
三、纳税期限
自收取租金收入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四、纳税地点
按出租房屋、土地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五、处理办法
对出租房屋、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相关税收;对逃避检查或拒不交税的纳税人,将通过新闻媒介给予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提供虚假租赁合同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同等地段房屋、土地租金收入核定其租金收入,据以计征应纳税款;对未按期申报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相关处罚。
特此通告
香格里拉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