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的要求,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长期保持了全省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定、跨越发展的良好态势。当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影响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因素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云南的信任关怀,是展示中国民族工作成功实践的重要窗口,是探索中国特色云南特点民族工作道路的重大任务,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现实需要,是提升云南形象的重要载体,是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对于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加快推动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紧紧抓住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机遇,以共同发展促进民族团结,以边疆繁荣促进边疆稳定,凝心聚力促发展,开拓进取建小康,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和边疆繁荣稳定探索经验、作出示范。
(二)建设目标。作出十大示范,实现三大跨越,2015年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全面建成示范区。
在民族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保障、民族文化繁荣、民族教育振兴、生态文明建设、民族干部培养、民族法制建设、民族理论研究、民族工作创新、民族关系和谐十个方面作出示范。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实现新跨越。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特色经济形成优势、贫困问题有效解决、公共服务趋于均等、民族文化愈加繁荣、教育科技全面振兴、生态建设取得实效、发展差距逐步缩小,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感明显提升。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新跨越。民族团结观念深入人心,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有效,民族理论研究成果丰硕,民族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把握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党领导民族工作更加有力,民族干部人才培养使用更加重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加巩固和发展。
边疆繁荣开放实现新跨越。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睦邻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加强,“兴边富民”工程大力推进,沿边经济和通道经济快速发展,边民交往和边贸交易规范便捷,经济合作更加深入,文化教育科技交流更加广泛,与东南亚、南亚和印度洋沿岸的连接更加紧密,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作用更加凸显。
(三)基本原则
——全面统筹,重点突破。坚持战略思考和科学布局,在全面推进全省各项事业发展的同时,从边疆民族山区贫困和发展不够快、不充分、不协调、不平衡的省情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族举措,突出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民族乡、民族村和贫困地区等建设重点。
——立足跨越,先行先试。在全面贯彻落实、充分用好用足用活国家和云南省制定实施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创新突破,率先发展,作出示范。
——政策拉动,项目推进。将示范区建设政策化、项目化、具体化、责任化,以政策拉动项目,以项目推进建设,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确保示范区建设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群众至上,共建共享。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民族的根本利益作为切入点,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办实事,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确保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民族经济发展示范
示范目标:实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跨越发展,决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创新发展方式,走共同发展的道路。
1.实行倾斜政策。制定实施一批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跨越发展的规划和工程,公共财政、公共设施、公共服务、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和用地保障向民族地区倾斜。保持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的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提高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加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加强和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确保经济发展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夯实发展基础。突破民族地区“硬件”瓶颈制约,适当超前和优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县县通二级路、乡乡通柏油路、村村通硬化路,推进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民生水利工程,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消除无电村,基本消除无电户。大幅提高农村清洁能源覆盖率。大力推进中低产田地(林)改造。改善民族地区发展“软件”,实现农村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全覆盖,提高农村客运覆盖率和安全舒适度,建成以县级配送中心、乡镇超市(卖场)、农村综合服务社(农家店)为支撑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培养一代新型农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3.协调区域发展。按照“强区、富带、兴群、促廊”空间开发思路,重点建设滇中城市集聚区、沿边开放城镇带、区域城镇群和沿对内对外开放经济走廊的城镇带,重点依托沿对内对外经济走廊的城镇带,串联、整合区域增长极和重要功能开发区域,遵循自然地理多元多样性、城镇发展差异性的特征,形成重点突破、极点开发、带状推移、轴辐扩散的全省空间开发格局。以特色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为载体,以发展特色经济和实体经济为主导,以完善城镇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为保障,以引导人才和项目落地为抓手,形成良性互动互补发展格局。有效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优化空间布局,转变发展方式,缩小区域发展差距。
4.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在民族地区布局和扶持一批特色化、规模化、集群化、高端化产业项目,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改造提升民族地区中心城市、重要通道节点和口岸城市功能,加快山地城镇建设和农民变市民进程。“十二五”末实现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较“十一五”末提高6%以上,城镇化率达到40%以上。
5.推进沿边经济和通道经济发展。大力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推进边境贸易向纵深发展。建设沿边开发开放试验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和口岸保税物流区。设立沿边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加强产业园区模式设计。鼓励外资外企落户发展,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打造辐射东南亚、南亚、西亚和非洲东岸国家的加工基地和物流基地。支持沿边地区举办各类边境经贸交易会,提升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和孟中印缅区域合作层次,提高通关、运输、贸易等便利化水平。
6.推动特色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扶持特色经济发展的资金平台和机制,支持产业基地建设、加工、技改、营销和上市等特色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耕地、林地股份合作制和托管开发制,确保群众受益最大化,实现资金、技术、资源、人才、组织形式和群众积极性的有效结合,促进群众增收、企业增效、区域发展,走特色化、延伸化、规模化、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大力发展高原特色农业,抓好高原粮仓、特色经作、山地牧业、淡水渔业、高效林业和开放农业,做大绿色产业规模和延伸产业链,依靠科技建设高原特色优势生物资源、优质种业、农产品种植加工基地,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打造绿色和有机品牌。积极推行科技特派员创业政策。
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支持民族文化创业,培养民族文化致富带头人,扶持民族文化产品市场化开发,提升民族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民族文化企业,把民族文化资源转化为发展优势,把民族文化产业培育成支柱产业。
大力发展民族地区旅游经济,深刻挖掘民族文化和历史文化内涵,促进旅游与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开发特色休闲和体验式旅游,支持民族餐饮、工艺品等旅游产品开发创新,打造一批民族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旅游项目和旅游度假区。建立旅游开发参与及分享机制。加强国际旅游合作,积极推进与东南亚、南亚便利化旅游建设。
大力发展民族医药产业,充分挖掘民族民间医药资源,扶持民族医药研发、药材开发和药品注册,做大做强一批民族药龙头企业,培植发展民族药材种植、研发、加工和营销的新兴产业链。积极发展中药、生物医药、康复医疗、生命健康服务等产业。
7.鼓励非公经济发展。支持民族地区建设工业园区,给予标准化厂房建设扶持、减免租金、信用担保、财政贴息、科技研发补贴等优惠政策。给予民贸企业、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民族传统手工业和龙头企业特殊扶持。实施少数民族民营企业家“孵化”计划,奖励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营企业家。增加省级扶持民族地区企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十二五”末实现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非公有制经济占生产总值比重超过50%。
8.实施对口支援与互助发展计划。深入推进滇沪合作。落实省级部门每年为挂钩联系县办几件实事的要求。建立州市、县市区经济互助发展机制,探索跨区划异地开发合作模式,优化投资、土地、资源和人才组合,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二)实施民生改善保障示范
示范目标:有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解决贫困问题,充分普及现代文明,使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创造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
1.促进创业就业。在民族贫困地区大力推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建立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对未继续升学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民族地区公益性就业岗位、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建设项目就业岗位优先吸纳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2.完善社会保障。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额资助符合条件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探索建立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解决历史遗留的自发搬迁、跨国婚姻等特殊群体户籍和社会保障问题。实行边境沿线建制村群众守土固边专项补助。
3.提升医疗卫生保障能力。给予民族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倾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门诊统筹全覆盖。提高乡村医生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开展家庭疾病预防、健康保健和妇幼卫生知识的普及指导。扶持民族医院和民族医药临床基地建设,加快民族医药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广民族医疗食疗技术,培训乡村民族医药工作者。
4.改善农村和城镇住房条件。全面消除农村危房和人畜混居现象,加大基本丧失生存条件人口易地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力度。对边境县和贫困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给予政策倾斜。
5.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实施村寨规划,保护民族特色,大力开展民族团结示范村、兴边富民示范村和文明新村等新农村建设,实现水、电、路、房、能源和环境建设“六到位”,实施山区和边境县解“五难”工程,健全公共服务,推动现代文明进村入户。
6.着力推进扶贫开发。集中力量对乌蒙山区、石漠化地区、滇西边境山区、藏区,贫困民族乡和民族村,以及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等特困民族、散居民族、人口较少民族和少数民族深度贫困群体等特殊贫困区域、特殊贫困群体进行特殊扶持。确保“十二五”末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贫困发生率大幅度下降。
(三)实施民族文化繁荣示范
示范目标:实现各民族文化交流交融和共同繁荣,充分发挥文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各族群众幸福感,增进各族群众相互了解、尊重、信任和学习,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影响力方面的作用。
1.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完善民族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体系,保障运转经费,实现建制村(社区)有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科普栏、体育设施和通互联网。解决群众看书难、看报难、上网难、看戏难、收听收看和听懂看懂广播影视难、体育锻炼难等问题。支持基层开展民族节庆、文化和体育活动,支持建设各世居少数民族博物馆,实施云南民族博物馆改造提升工程,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宫。
2.实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工程。加强现代科技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应用,编制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目录和规划,建设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库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建立优秀民族文化传承体系,再造和规范民族传统文化典籍,抢救、保护和开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物古籍、口传文化、音乐舞蹈、体育、技艺、建筑、服饰、餐饮和医药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一批民族传统文化传承点、民族特色村寨和民族文化广场,出版民族村落影像文化志,命名民族文化艺术之乡。重大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要增加民族文化保护内容。增加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
3.实施民族文化精品建设工程。建立云南省人民政府民族文化艺术创作基金,采取项目招标、预付定金、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民族文学、音乐、舞蹈、戏剧、影视、服饰和工艺品等创作展示,扶持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打造一批云南民族文化品牌。
4.培养民族文化传人和人才。支持乡镇、社区文化站(馆)开办民族文化传习馆(班),大力培养乡土民族文化能人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充分发挥他们在民族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完善民族文化传承人认定补助制度,资助其传业创业。鼓励职校和高校建设民族文化艺术类学科,支持高端紧缺民族文化人才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民族文化艺术人才队伍。
5.提供民族文化公共产品。实施民族文化公共产品订单制,向民族地区、边境村寨发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广播影视、图书报刊、电子读物,以及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政策法规、实用技术和科普知识等公共文化产品。在民族地区和边境沿线建设一批标志性民族文化设施。继续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开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宣传网站和卫星电视频道,建设西南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基地和云南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中心,建设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中心,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的传媒译制中心。
6.促进民族文化交流合作。建立民族文化内外交流机制,定期举办民族文化会展和文艺会演,成立云南民族文化国际交流协会,实施民族文化走出去工程,铺设面向西南开放的文化大通道。定期举办“中国昆明·民族文化国际博览会”。
(四)实施民族教育振兴示范
示范目标:普及现代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推广现代科技,提高劳动者素质,打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进步的根基。
1.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在不通和基本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乡村建设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幼儿园,并给予扶持。加快推进民族地区逐步普及学前教育。
2.优先发展基础教育。提高投入标准,加快推进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争取国家支持,建设一批国门学校,逐步提高边境县乡镇、贫困民族乡农村中小学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省和州市优质高中民族生招生规模,支持云南民族中学建设。
3.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劳动技能脱贫计划,建立覆盖农村的远程职业教育网,培养少数民族实用技术人才和技工。扩大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规模,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学费,给予生活费、交通费等特殊补贴。支持6所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和教师队伍建设。实施云南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改扩建工程。
4.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完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录取政策。在省内高校划比例招收世居少数民族学生,定向招收少数民族生源较少考生,扩大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规模并按本科生标准核拨生均经费。争取国家支持,增加部分东南亚语种为研究生考试外语语种,适当降低掌握少数民族语言考生的外国语考试成绩录取分数线,争取各世居少数民族都有硕士和博士生,设立民族工作专业硕士学位点。参照师范生政策每年招收一批掌握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考生,定向培养乡村全科医生、教师、基层干警和司法工作者等。云南民族大学在校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不低于70%。建设东南亚、南亚和西亚语言文化教育基地。
5.加强民族文化知识和双语教学。在民族地区中小学开设民族文化、民族知识和地方传统知识课程,补助课本编辑出版。建立全省统一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教师考核认定和岗位设置标准,对从事双语教学的教师给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倾斜。支持高校建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6.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对民族学校、边境县和偏远高寒山区中小学,优先建设教师周转房,增加中高级职称评聘比例,教龄6年的中高级职称评聘放宽考核至合格等次,设立艰苦岗位津贴。建立城市教师到农村援教制度,新任教师晋升中职须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切实保障各类特有民族班经费,加大对边境、民族和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大力推广普及远程教育。
7.着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民族地区科普宣传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科普进村入户,积极推广电脑农业专家系统。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新型农民、当家理财、妇幼保健、健康生活习惯等培训,推进科普富民示范村和文明生活示范户建设,增强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奖励和扶持少数民族科技致富带头人。
(五)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
示范目标:实现资源节约和能源科学优化利用,分享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成果,弘扬各民族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的优良传统。
1.建设绿色生态安全屏障。实施绿水青山计划,推进天然林、防护林、湿地、重要水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破坏整治和恢复、陡坡地生态和石漠化治理,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和生态系统建设。采取“以能代赈”、资金或实物补贴等,推广农村节柴改灶,支持开发利用沼气、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充分挖掘和推广各民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优秀传统文化,深入开展绿色村寨创建和环境综合整治。
2.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建立水能资源开发利益分享和流域生态、碳汇生态、自然保护区生态等补偿机制,通过资金补偿、项目扶持、提供就业、技术援助、优先聘用参与管护工作等方式,保证群众得到实惠。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以资源参股形式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3.完善环境保护财税政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力度,增加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对煤炭等矿产品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加大资源税用于生态补偿比重,并向民族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扩大范围。
(六)实施民族干部培养示范
示范目标: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扎实、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培养大批熟悉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工作的领导干部。
1.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教育培训。创造干部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制定实施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培养计划,创新培养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实现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占全省总量比例与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2.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全省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要采取单设岗位、放宽条件等方式定向招录和招聘当地少数民族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族宗教等部门可采取定向培养等方式招录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
3.加大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力度。配备各级领导干部时,要根据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和民族成分等因素定向选拔,保证不同层次少数民族干部的梯次配备。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州市、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要各配备一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十二五”末实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保持25个世居少数民族都有一名以上干部担任省级机关厅级领导干部。争取中央支持,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省部级领导干部。
4.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注重培养和选拔实行区域自治地方的当地民族干部。自治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中,要分别配备两名以上当地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州、县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要配备一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
5.注重培养使用熟悉民族工作的干部。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干部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规和民族知识水平,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确保在云南工作的各族干部都能熟悉和做好民族工作。
(七)实施民族法制建设示范
示范目标: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符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民族法规,推进民族工作法制化,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1.完善民族法规。修改完善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重点制定特色产业发展、开发移民、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和水能矿产等资源保护和开发方面的单行条例。推进维护民族团结、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城市民族工作、散居民族工作、民族文化传承保护、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指导少数民族村寨依法订立具有民族特色的村规民约。
2.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和享受优惠政策等研究,开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实现形式的新探索。对有悖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要重新修订或废止。大力宣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开展逢十周年庆典活动。
3.强化民族法律法规政策普及运用和监督检查。大力宣传普及民族法律法规,增强边民的国家、国界和边境管理法律意识,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定期开展民族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开展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发展规划和履行民族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民族工作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推进民族工作依法行政。
(八)实施民族理论研究示范
示范目标:建立民族理论研究基地,形成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符合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的理论成果,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
1.支持民族理论研究机构建设。支持各级民族理论学会、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民族理论研究,成立民族理论研究专家委员会,支持创立民族理论和民族学核心刊物,营造民族理论研究的积极氛围。
2.加强民族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扶持民族理论和民族学学科建设,培养民族理论和民族学学科带头人、高层次和中青年研究人才。建立重大研究课题招标和优秀成果奖励机制,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和讲座。
3.促进民族理论研究创新发展。编制民族理论重大课题研究规划,编辑出版民族理论丛书,推动具有云南特点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发展。
4.深化云南民族工作经验的理论研究。推动理论研究为解决现实问题服务,强化云南民族工作的舆论影响力和话语主动权,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国内一流的民族学和民族理论研究基地。
(九)实施民族工作创新示范
示范目标:民族工作保障体制健全有力,民族工作机制运行高效,畅通各族干部群众表达呼声和需求的渠道,密切党和政府与各族群众的血肉联系。
1.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进一步改善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条件。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任务较重地区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人员配备,民族工作部门要作为政府组成部门。配备乡镇民族工作专兼职助理员和信息员,安排相应工作经费。
2.加强民族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定向培养、在职教育、集中培训、多岗锻炼等方式,建设一支专业化、规模化、高素质,能应对处置复杂局面和矛盾纠纷的民族工作队伍。
3.加强民族工作信息化建设。建设云南民族信息平台,网络延伸至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建立民族关系监测分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分析、民族团结宣传和民族工作舆情等系统平台。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稳定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机制。
4.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健全城市民族工作机构,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管理,建立少数民族务工、经商、就学、就业和技能培训等服务体系,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融入城市和创业发展。
5.加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完善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民族类社团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其密切联系少数民族群众、促进民族团结的特殊作用。帮助少数民族代表人士解决工作生活中的特殊困难,支持他们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定期组织参观学习。
(十)实施民族关系和谐示范
示范目标:把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转化为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使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不断发扬光大。
1.完善维护民族团结稳定的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民族团结稳定形势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建立属地管理、受理接访和化解纠纷的联动机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方针,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对待和处理各族群众的合理诉求和特殊需求。深入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培养外事界务员等群众性边民守土固边队伍。充实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2.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做到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规、民族知识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常态化、多样化、社会化,并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国民教育学校必修课程,纳入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公务员招录、教师资格考试和媒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范围,开发丰富多彩的民族团结教材。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对民族团结社会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
3.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完善创建工作机制,创新活动形式和载体,加强典型引导。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跨行政区域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大力开展民族团结军警民共建活动。建设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命名,倡导和支持各地开展民族团结月、团结周、团结日等活动,支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示范县。每5年召开一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4.提高宗教事务管理能力。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尊重信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反对分裂。保障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正常宗教生活需求,解决宗教生活中的突出困难,支持标志性、文物性宗教场所修缮和本土化建设。关心、帮助和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着力培养一支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造诣高、在本民族群众中有威望的教职人员队伍。规范经堂寺院教育,加强审批和管理,制定教学大纲和教材,完善教师聘用和招生制度,提高宗教院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5.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和社区基层组织建设,保证“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使基层组织成为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阵地,成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着力提高基层干部应对突发事件、化解社会矛盾、团结各族群众的能力。充分发挥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大学生村官在提高基层组织战斗力、增进民族团结和带领各族群众建设新农村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机制。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建立定期会议制度,研究部署任务,解决实际问题,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落实、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工作通报等。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示范区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措施,督查落实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分解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列入全省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细化目标、明确任务、硬化措施、强化责任,制定实施细则、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和倾斜,敢于先行先试,确保本意见在本地区本系统得到落实,取得实效。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检查,省委、省政府督查室每年对示范区建设情况和各级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考核、通报、问责和奖励制度。
(三)合力推进,努力形成示范区建设共建共享的良好格局。示范区建设是重大战略任务和系统工程,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典型经验和成效,动员全社会和各族群众关心、支持、参与示范区建设,形成点上突破、面上推进、整体提高、全省创建、示范全国的建设格局,全面建成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