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建设单位逾期不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被查处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昨天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公告》。
公告提出:自9月1日起,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必须先到昆明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对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查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农民工工资到位而设的一道“保险”。公告规定:保证金的交存标准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交存标准可按照年度工程预算的3%计算。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与之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可申请免交工资保证金。
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拖欠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通知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9月起,已开工或取得施工许可,尚未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于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工资保证金交存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如果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或项目标段名称与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标段名称不一致,住建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