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制止公车私用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近日,迪庆州委办和州政府办联合发文,从公务用车购置、使用、报批、登记等方面对全州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作出新规定。
新规定要求,一律不准违规配备乘坐超标准车辆;一律不准授意或指使下属单位超标准购置车辆;一律不准以借用、受赠为名占用和乘坐企业(含民营企业)车辆;一律不准租用超标准车辆供自己乘坐;一律不准违规悬挂套用警用号牌,已悬挂的要坚决拆除、清退;一律不准使用军车号牌;一律不准违规将公务用车作为领导专车;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使用单位公务车辆或变相使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除专职驾驶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驾驶公务车辆,严禁公车私用。
严禁各级各部门借班子换届或干部提拔、交流名义更换公务用车,必须优先使用本单位车辆,严禁违规使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购置车辆。
各级各部门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要符合中央、省和州有关规定,对违规购置、使用超标车,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的,除收缴车辆外,还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严肃追查购置审批、资金审核拨付、车辆采购以及注册登记等环节当事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为无车辆编制的部门和单位安排车辆购置预算经费,不得为资金来源不明的部门和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不得违规审批执法执勤用车。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严格报批程序,不超编制审批车辆,不违规审批超标车,不办理没有财政部门审核意见车辆的报批手续。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没有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开具的配备通知,不得为车辆注册登记。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情况的审计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本级、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
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民政等担负应急处突、维稳、抢险救灾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按特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