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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县出台《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2014-09-23 09:53:23 来源: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为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职责,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和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的目标要求,维西县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此前,维西县人民政府为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出台了相关《办法》,建立了激励机制,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意见》的出台补齐了维西县行政调解的“短板”,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县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见》就组织领导、目标要求、原则、范围等作出具体安排。建立激励机制是该《意见》最大的亮点。

《意见 》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调解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政治、组织、管理优势,认真落实行政管理责任,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处理矛盾纠纷。

《意见》对“以案定补”标准作出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成功一件矛盾纠纷补贴30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调解成功一件矛盾纠纷,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六书”不全)的纠纷案件补贴80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调解成功一件矛盾纠纷,制作了完整的调解卷宗材料(“六书”齐全)的纠纷案件补贴15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案件或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联合调处的矛盾纠纷每调解成功一件补贴500元;案件补贴的报领部门以纠纷简易程序登记表和行政调解协议书上加盖的行政机关印章为准。

《意见》对“定补案件”的卷宗作出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应有纠纷简易程序登记表,没有的不兑现补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适用一般程序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卷宗必须达到“六书”齐全,且案件要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归档,否则不兑现补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已有调解文书格式的,报县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无调解文书格式的,一律适用该《意见》中要求的调解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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