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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开采黄龙玉 最高处违法所得50%罚款
2014-09-24 15:50:05 来源: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购买玉石,最担心的就是出了高价钱,却买到“崴货”。为了规范销售市场,相关部门制定了《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正提请9月24日—26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若审议通过,按照规定黄龙玉饰品只要是标价500元以上的,都要提供有效票据和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违法开采黄龙玉 最高处违法所得50%罚款

条例对勘查、开采黄龙玉的资质,以及违规操作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申请勘查、开采黄龙玉资源,应当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勘查、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林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安全生产等相关许可手续。

未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擅自勘查、开采黄龙玉,以及探矿权人无采矿权以探代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黄龙玉矿石及其他违法所得,封闭矿洞、填埋采坑,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罚款;超越批准范围勘查、开采的,则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对于在学校、军营、工厂;城镇、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公路、铁路;水库、引水干渠、城乡供水水源地;输电、铁塔、油气管道等禁止开采的区域进行开采的,由龙陵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黄龙玉饰品 标价500元以上的须提供检验证明

条例对黄龙玉产品的生产、加工也做出了相关规范,要求商家不得损害环境和干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对于黄龙玉销售,条例同样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饰品标价在500元以上的,应当提供有效票据和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禁止假冒黄龙玉或者以人工方式改变自然属性充当天然黄龙玉,对消费者进行欺诈销售。

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价格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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