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全州水利水电系统领导干部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明显转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明显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二、问责人范围
州水利水电局所属各科(室)正副职负责人及所有干部职工属于本办法被问责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局机关的干部职工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科室领导对本科室发生的应问责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三、问责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