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纪委九届二次全会关于“探索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班子及成员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的精神,近日,州委出台《关于实行县纪委书记与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提醒谈话制度(试行)》。《谈话制度》首先在兰坪县、贡山县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州推广实施。
《谈话制度》规定,谈话对象为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班子成员,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和其他县处级干部。谈话内容包括谈话对象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在分管工作领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依法行政、勤政为民,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当前干部队伍中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需要提醒的问题;听取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建议;其他需要相互沟通说明的问题等七个方面。谈话一般每年安排1至2次,结合干部考核、考察、民主评议或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形要及时进行谈话: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考核、考察、民主评议或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后,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集中的;谈话对象对所负责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重要工作任务推进不力的;谈话对象所分管的工作领域或本部门、本单位出现严重问题的;遇到群众有反映、涉及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认为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必须作出说明解释以及其他有必要及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的。
落实《谈话制度》,对于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县纪委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全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口前移,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切实加强县(市)纪委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