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纪委省监察厅网站公布了3起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9次挪用公款2450万元
经查,怒江州财政局综合科原科长张育新在3年时间里,先后9次挪用公款2450万元,借给泸水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和兰坪锦旭牧业有限公司使用。并以资金占用费为名先后5次向兰坪锦旭牧业有限公司收取了15万元供其个人使用。
2011年12月15日,泸水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张育新有期徒刑5年。
侵吞12万余元
2010年至2013年间,李志远任大理市双廊镇长育村副主任兼文书。2010年2月,李志远私自虚增退耕还林面积,领取补助金后将虚增的补助金7630元予以侵吞。2011年至2013年间,李志远采用同样的方式虚报4013.75元、3986.25元、2706.25元并予以侵吞。2011年7月14日,李志远擅自降低发放给刘学先等11户低保户的低保金额,将降低标准部分的款项6084.12元予以侵吞。2012年2月至9月间,李志远采用同样的方式,侵吞低保金100169.94元。上述款项共计124590.31元。
2013年12月3日,大理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志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套取私分征地补偿款
经查,2010年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原党支部书记、先进模范姚胜荣伙同他人在“大丽”高速公路双龙隧道附近虚假登记了3块旱地,并分别登记在其妻和他人的名下,共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53804元,后进行私分,姚胜荣从中分得25000元;2011至2012年间,在重点村建设工程和水库建设工程中,3次共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7400元;2012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林权流转中收受他人贿赂的“辛苦费”20000元。
2013年8月19日,剑川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给予姚胜荣开除党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