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要取得股权须付清债务
“6791万元债务应由鸿宇公司承担,但他们却没在规定时间履行。校方发了通知取消协议后,才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协议。遭到鸿宇起诉后,另一家公司并未与学校完成协议。”职业学院的法律顾问方律师表示,终审判决学校败诉,学校已将违约金支付给昆明市中院。
方律师表示,2012年6月,云南省教育厅为解决双方签订的协议问题,专门组成领导小组,分别约见双方。学校先后2次给教育厅领导小组呈送文件,要求鸿宇公司在同年7月17日前履行承担债务义务,但对方拒不履行。最终校方将鸿宇公司起诉到法院。
2012年11月5日法院一审裁定认为,相同当事人不得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请求处理同一案件。鉴于该案处于执行阶段,对鸿宇公司应承担的债务,两被告可在再执行程序中依生效判决请求处理,驳回了其诉求。
今年2月18日,省高院驳回校方上诉,维持原裁定。
“鸿宇集团应按合同约定还款6791万元。现在他们还没取得股东身份,就来强制执行是不合理的。”段副院长表示,当时鸿宇公司主动找到学校要求合作,2007年签协议时,学校共欠17家公司债务6791万元。这笔欠款在当时高校中并不算高,校方是为了学校更好发展才答应签署整合协议。
段副院长表示,学校反诉败诉后,已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目前还没结果。鸿宇公司在遭反诉时,举证还清了1046万元债务,但学校并不认可。
“已帮校方还清4000多万债务,这些都有单据证明的,但法院判处学校赔偿的违约金,我们只收到30多万元。”鸿宇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正因为学校不按判决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也无效,才想到来强制接管学校。
双方约定,今天下午再次进行协商。
律师观点
校方要求没依据
强制接管也违法
“学校认为要把所有债务承担后,再将股份转让给公司,学校的观点并没有法律依据。”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戴学良律师认为,虽然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公司必须先将债务偿还给学校,再由学校来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但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有效,学校应按约定的履行方式来实施。
戴学良称,若学校认为其享有抗辩的权利,可向法院起诉,要求鸿宇公司先支付相应的债权来解决问题。退一步说,即使学校认为应先支付债务才享有股权,也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支付的债务,是学校与第三人的债务关系。若学校按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股东转让,第三人也可通过合法的途径要求鸿宇公司来偿还债务。
“原告方采取的强制措施也不合法,学校可以追究其扰乱正常办公带来的法律后果。”戴学良说,原告可与被告进行协商,也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法院未完成执行,原告可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戴学良补充,若学校具有履行的能力而不履行生效的判决,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若引发冲突导致鸿宇公司职工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周婷婷 杨舒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