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修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新建道路“开拉链”按最高限收修复费
发布时间 2010-10-10 09:05:10 星期日 来源:云南网 大 中 小
今后,新建、改建交付使用未满5年、大修竣工未满3年的昆明市城市道路若要进行挖掘的,将按照最高限,也就是规定标准的5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9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议。根据该条例规定,昆明市将从道路规划管理、移交、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等方面细化加强城市道路管理。
针对市民多年反映强烈的城市道路被无序占用和反复挖掘等问题,修订后的该《条例》明确规定,在进行城市道路规划和设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规范和标准,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沟、管线、杆线,以及公交站台、城市照明等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应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对城市道路挖掘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要求实行公示制度,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在施工前应挖掘探测槽,探清其他地下管线分布情况,避免突发事故的发生。在同一条道路两侧的施工则要分别进行,施工时,要在现场明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的内容和监督举报电话。
该条例还在相关法律责任中规定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单位不及时恢复路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采取高限处罚,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罚款,加大了处罚力度。
记者 瞿姝宁 记者 刘晓颖(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