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新修订的《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下称《规定》),将正式施行。就《规定》所作的内容修订,昨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召开听证会。今后,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将由属地派出所调查处理。 《规定》明确,乡村、社区消防监管将由辖区派出所负责。派出所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林区居民点和单位成立群众性消防组织或设立义务消防员,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教育训练,指导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同时,公安派出所对其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明确,对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由属地公安派出所调查处理。对一些轻微的行政处罚或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属地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昨日听证会上,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洪利川表示:“云南山区多,偏远、落后地区多,消防监管对象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类型多,在乡镇、村社的消防监管上,由属地派出所负责,可以弥补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
听证会上,有代表对派出所的消防防控能力提出担心。他们表示,虽然云南省正在不断完善、增加民间消防力量,但在乡村、社区的消防宣传教育仍需加强,应该做到消防防控社会化、规范化。(见习记者 黄世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