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波荡漾的洱海,在蓝天白云映衬下,苍山与湖水交相辉映,睡莲含羞、香蒲婀娜、白鹭翩飞,犹如一幅山水画卷——这美丽,有法律为之护航。 我省于1989年出台了《洱海管理条例》,并于1998年再次修订,增加了诸如湿地保护、面源污染防治等具体规定。通过立法加强对洱海的保护,只是我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主题、强化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缩影。30多年来,云南地方立法与改革开放同行,突出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突出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走过了一条从起步探索到规范发展的不平凡道路,在立法理念上实现了从注重经济立法到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并重、从偏重管理立法到强调保障公民权利和服务立法等的深刻转变。到2010年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201件,批准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59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47件。
坚持突出民族特色,根据云南是我国民族最多、民族自治地方最多省份的实际,在全国率先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制定了民族乡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并加强对8个民族自治州和29个民族自治县的立法指导,帮助37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自治条例,出台了100多件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依法规范和推动民族工作。坚持突出地方特色,根据云南地处高原、资源丰富而又生态脆弱的实际,制定和批准了滇池保护条例等9个关于高原湖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做到“一湖一法”,把高原主要湖泊的保护和开发纳入法制轨道;根据云南地处边疆、禁毒防艾形势严峻的实际,先后制定了禁毒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批准了昆明市禁毒法规和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禁毒单行条例,为打好全省禁毒和防治艾滋病的人民战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把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民族节日和庆典活动,具有学术和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楹联和口传文化等纳入了法律法规保护范围。这是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的一部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以此为代表,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劳动就业条例、珍贵树种保护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等一批法规,不仅为我省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而且为国家立法和兄弟省区立法提供了先期实践经验,其中一些法规还产生了较好的国际影响。
澄碧的湖水、广阔的草场,成群结队的黑颈鹤在翩翩起舞、欢快畅鸣。优雅的黑颈鹤能享受如此惬意的生活,跟我省的立法工作息息相关。大山包属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国家珍稀保护动物,是全国乃至国际少有的亚高原湿地,又是正在开发的旅游景区,生态意义重要。我省把这一保护区的立法作为重点来抓,制定了《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还出台了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等一批法规,为没有立法权的地方解决了急需通过立法解决的重大实际问题。记者 张雪飞(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