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13日电 十八大新闻中心今天举行主题为“中国的司法公正”网络采访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沈德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难以完全避免,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我国从诉讼制度的设计到司法工作机制,都提供了必要的和有效的保障,从指导思想到工作规范,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沈德咏指出,古今中外的司法制度之下,不可能完全杜绝司法个案的错误。比如河南的赵作海案件,赵作海被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八年之后宣布无罪。
个别案件的裁判错误是客观存在的,有各种原因导致法官认识上的错误、事实判断上的错误,以及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有的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有了错误,首先要直面错误的存在。作为一个法官来讲,办了错案是应该感到耻辱的。
沈德咏说,从司法制度层面讲,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保留了死刑,对死刑是执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原则,建立了死刑复核制度,这是我国独有的一项制度。同时,还有审判监督制度,通常叫再审制度,再审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传统,但是我国的再审制度是最严格的。相对于一审来讲,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都具有法律救济的意义,都是为了防止以及纠正冤假错案所作出的一种制度性的安排。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自身发现,或者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还有通过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对错误的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从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层面讲,这些年来特别注重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建立有效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来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充分发挥二审、再审的监督功能,建立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分析通报制度,以及开展法庭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促进提高审判质量。完善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凡是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严肃查处。如果因为司法能力不足,认识错误、判断错误,导致案件出现差错,也要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问责,同时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司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