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错案
诉讼制度和司法工作机制提供保障
沈德咏表示,个别案件的裁判错误是客观存在的,有各种原因导致法官认识上的错误、事实判断上的错误,以及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有了错误,首先要直面错误的存在。作为一个法官,办了错案是应该感到耻辱的。
沈德咏说,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我国从诉讼制度的设计到司法工作机制,都提供了必要的和有效的保障。从司法制度层面讲,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保留了死刑,但是对死刑执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原则,建立了死刑复核制度,这是我国独有的一项制度。同时,还有审判监督制度,即通常说的再审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自身发现,或通过检察机关抗诉,以及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对错误的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及时纠正错误裁判。沈德咏表示,对中国的司法,一方面要关注,不回避矛盾,不回避问题;另一方面,要有一个基本的自信,理性、客观、平和地看待司法,要相信中国的司法是公正的。
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重点监督影响司法公正的错误裁判
有网友提问,检察机关如何完善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胡泽君表示,在强化自身监督方面,一方面,要不断地完善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完善依法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律师在诉讼中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机制。另一方面,还要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胡泽君说,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方面,检察机关一是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二是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重点监督涉及民生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司法公正的错误裁判,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促进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三是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