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 狗主人被判赔6849元
法庭上,记者看到了今年已经16岁的小明,身高不高、有点黝黑的他很沉默,长达近4小时的庭审中,他的话极少,基本都是其辩护人和监护人代他回答。
庭审中,咬伤小明的狗与被告李某印刷厂饲养的狗是否是同一只,成了案情的关键。
被告李某的辩护人称,咬伤原告的狗并非被告饲养,小明被狗咬伤时,该厂的狗用铁链子拴在厂大门左边,其当时厂里有50多名职工在上班,狗不可能跑出去咬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证人马俊(音)是印刷厂工人,他提到,当天就是自己负责遛狗,5点10分前把狗拴起来后,自己才去车间上班。
原告辩护人则认为,在公安机关笔录里,事发时在场的杨某提供的口供中,明确描述了当时狗脖子上的脖套样式,和当时亲眼所见恶狗咬人后跑去印刷厂的大门左边吃东西,已经能明确证明咬人的狗就是印刷厂饲养的狗。
法院认为,杨某的供述与原告陈述的事实、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基本一致,而印刷厂两名职工因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终,法院不采纳被告辩护人所说咬人恶犬非被告饲养狗的说法,宣判被告李某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849.34元。
李继升 通讯员 曾艳丹 王玲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