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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医疗事故鉴定11年 省医学会首次上法庭当被告 (二)
2013-07-25 11:18:50 来源: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是“骨化”还是“碎骨”

受伤3年后,被定为伤残六级的石国忠起诉医院,希望获得医疗事故赔偿。经调解,他获赔7000元。

2007年9月,石国忠右膝髌骨上的内固定被拆除,但医院并没有将髌骨下方的“阴影”做进一步处理。伴着疼痛,石国忠的右腿渐渐失去行动能力,“小腿只能弯曲到30度”。

2007年11月23日,石国忠出院,医生建议他做恢复锻炼。“每锻炼一次要疼三四天,还肿。” 几次手术的半月形伤口重重叠叠,疼痛钻心,然而石国忠却一直闹不明白造成这钻心疼痛的来源,身体的难受与情绪焦虑让他寝食难安。

折腾持续了一年多。2008年12月15日,禄丰县人民医院做出的X光片复查意见上第一次明确:“右侧髌骨骨折术后复查,今片示术后右侧髌骨上下方见有碎骨块影分离。”至此,报告终于给了个“有碎骨”的明确说法。

这个复查结论在毫无医学常识的石国忠看来,意思很明显。“这就是说,确实有一块碎骨没有取出来,所以我才疼到现在?”

由于受伤,右腿不能弯曲,无法工作,他带领的建筑包工队已经解散。生活难以为继,向医院讨个说法成了石国忠生活的全部。在法律和医学两道高墙组成的死胡同里,石国忠摸索着突围。

2009年3月2日,石国忠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情以及伤残鉴定。鉴定认为,手术损伤已经对石国忠造成重伤,伤残等级为Ⅵ(六)级。这个伤残等级鉴定一度被他认为是点亮维权之路的火把。

2010年7月,石国忠在禄丰状告禄丰县人民医院,禄丰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律师免费为其代理。

但是,针对他的伤情,楚雄州医学会鉴定后认为“属于异位骨化,非碎骨残留”。

百度百科对骨化的狭义解释是“造骨细胞(成骨细胞)在骨基质中发生钙质沉着”。当然,作为长期与砖、墙打交道的包工头,石国忠根本分不清楚“骨化”和“碎骨”之间的区别。他只是隐约感觉到,这个鉴定意见与初次复查的结论有所不同。

2010年11月4日,禄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被告禄丰县人民医院一次性付给石国忠医疗争议赔偿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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