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抗诉、再审
一连串的法律程序走完之后,他得到的还是“维持原判”的结果。
石国忠从家里的冰箱里拿出一段带着血迹的骨头。骨头保存了多年,已断裂成几节,露着白森森的暗光。
“如果院方没有过错,为什么要支付这笔费用?”石国忠拿到那笔7000元的赔偿后,还是很纳闷,“是不是医院走了什么后门?”这是他在小县城熟人社会里形成的观念。
从石国忠家到禄丰县人民医院,只有2公里左右的路程。6年来,石国忠不停地往返于自家和法院、医院之间。这段时间里,他不断地修正着自己50多年人生经历中的一个又一个固有的观念。
“碎骨”还是“骨化”?令我疼痛且失去行动能力的问题到底是什么?虽然已经进行了调解,但疼痛毫无减轻的迹象,依然折腾得石国忠彻夜难眠。
2011年2月21日,石国忠来到昆明,在解放军昆明总医院再次检查。这次终于确定,影响他行动能力的“真凶”就是碎骨。
2011年6月16日,石国忠委托云南省医学会再次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认为,他髌骨下高密度影像为创伤性“骨化”。
2011年8月18日,石国忠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再次状告禄丰县人民医院。
2011年9月6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1年11月1日,解放军昆明总医院进行手术,将导致石国忠失去行动能力的“异物”取出。
取出碎骨后,石国忠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取出碎骨”作为新证据,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之后,云南省高院指令楚雄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但是,楚雄州中院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持原判。2013年3月26日,禄丰县人民法院将此裁定送到了石国忠手里。
禄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杨跃昌介绍,在众多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常常被法院当做主要证据采信,法庭只核对鉴定机构是否有相关资质。对鉴定内容,法庭没法去逐一核实。
这一现象在代理律师金尚江看来,是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鉴代判”。然而,杨跃昌却表示“没听过这个词”。
“这个事情已经过去几年了,一个医生要面对太多病人,他怎么能记得?”都市时报记者联系禄丰县人民医院时,该院宣传科肖姓工作人员如是答复。而当时给石国忠做手术的主刀医生杨国义则干脆挂断电话,拒绝了采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