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昆明市律协医疗卫生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黄静:
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以鉴代判”
记者: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各个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对于判决有怎样的影响?
黄静:因为医学是专门科学,法官不可能精通所有的专业知识,涉及到专业问题,需要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在证据中,属于证明效力很高的证据,对于判决有决定性的影响。
记者:司法界的“以鉴代判”现象是否存在?
黄静:准确地说,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依据的材料不完全或者不真实,鉴定程序违法,那么要推翻鉴定结论是不可能的。人民法院根据鉴定结论下判决,很正常。如果鉴定结论对某方当事人有利,判决结果通常也就对他有利。
纯粹简单地“以鉴代判”的情况已经比较少见。但是,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和依据必须相当专业和充分。因为法官没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就撇开一个生效鉴定结论来下判决,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的话,“以鉴代判”现象是存在的。
记者:“以鉴代判”是否影响医疗纠纷当事人维权?如何引进第三方机制,防止因鉴定结果偏颇而直接影响案件审判?
黄静:影响的。患方本来在医学知识、法律知识方面都处于不专业的劣势。在鉴定结论程序、鉴定资料、鉴定推理等存在问题时,如果法院“以鉴代判”,判决结果就会有失公正。
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确有错误的鉴定结论,是可以得到纠正的。但因为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太强,实施起来难度大。引进第三方机制,应该是对于鉴定结论的责任规定吧。鉴定人对于自己的过错产生的错误鉴定结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记者:石国忠状告云南省医学会一案的意义在哪里?
黄静:应该是首开先河。法院能受理这个案件,说明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的重视。同时,不管结果如何,对于促进鉴定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肯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另外,这也是对当事人维权的一个支持。
我们昆明市律协医疗卫生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也准备在近期开展关于医疗鉴定的专题研讨,到时也会邀请省、市医学会及司法鉴定机构参加。
7月2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石国忠诉云南省医学会案。
当了被告,云南省医学会秘书长张江平觉得尴尬、诧异、难以置信。“扬言要告云南省医学会的患者很多,这次没想到居然成真的了”。(侯玉才
李鸿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