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
食品安全犯罪
亟待进一步细化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日益重视时,警方接触的食品犯罪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李天福认为,作为警方,在打击食品犯罪时存在一些尴尬,这种尴尬主要存在于鉴定方面。
“如果是食盐造假,有盐务局可以鉴定,其他食品却只有质检部门能鉴定。质检管生产环节,工商管流通环节,卫生管餐桌……管的部门多了,我们处理起来,该找哪个部门实在不好说。对于一般食品的危害程度,目前也没有哪个部门可以出这份证明。”李天福说,群众遇到制造食品的黑作坊,一般会报警,但警方会苦于没有鉴定条件无法对货物进行提取。所以,这些案件最好是由行政部门先介入,在掌握一定证据后,再移交到公安部门。
去年底,昆明盘龙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工商部门的线索称,北市区某村一出租房有人制作假米线,这些米线弹性太好,不正常。接到举报后,盘龙经侦民警赶赴了现场。“我们先买了一袋,并以个人名义做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食品添加剂超标,卫生条件也太差,大肠杆菌超标30多倍。”李天福介绍,经过一系列调查后,警方决定将该黑作坊端掉,并联合了质检等多个部门前去。
最后,该案由盘龙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报检察院对作坊负责人进行批捕。可问题的关键是,这些米线虽菌群超标,但还不足以造成严重危害。警方必须找相关部门出具是否出现食源性疾患的情况,来说明该米线是否造成了危害。“后来,我们跑了几个部门反映,他们也出具不了。目前,国家也没有明确的标准。此外,由于无法证实这个作坊卫生条件造成的危害,相关环节无法落实。因此,基于对部分证据无法落实,此类即时性案件在上诉过程中还会存在诸多困难。”
要办好类似案件,李天福认为,除了警方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及时衔接,有关食品安全的界定标准,处理食品犯罪的法律法规也亟待进一步细化。
食品案
追诉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记者
刘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