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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频伤人 律师建议设立高空坠物基金会[图] (二)
2013-08-05 11:34:30 来源: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最新进展

  小区物管指证成突破口

  法院判决一住户赔4.7万元

  “这起高空坠物事件,到底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着实难住了王某家人以及派出所民警和物管人员。该单元12家住户没人愿意为此事承担责任,甚至小区物管也将自己的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

  “真凶”难查,是自认倒霉?还是依法较真?王某选择了后者。2012年9月14日,王某委托律师,将501幢3单元的12家住户和小区物管公司告上官渡区法院,诉称该次事故给他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精神上引起极大的痛苦,同时给他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所以才聘请律师集体状告住户,向13位被告索赔各种经济损失66471元。

  接到开庭通知,12家住户情绪激动,一直想不通为什么从楼顶上掉下来的水箱砸伤了他人,自己会吃到官司?法庭上,他们异口同声地说“与我没有关系”。经过物管公司指证,事发当天,6楼住户老马曾上屋顶对太阳能进行涂漆除锈等方面的维修保养,因操作不当,不慎将太阳能水箱碰倒,致使水箱从房屋楼顶掉落下来,以致砸伤王某。但老马却一直在喊冤,称自己是在事故发生后才登上屋顶,而且只是更换水阀,并没有对太阳能水箱“动手脚”。

  今年1月4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老马照片中他家的太阳能水箱明显比其他家住户的水箱新的事实,可以形成证据锁链,为此依法判定由6楼住户老马单独赔偿王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47627元。

  一审判决后,老马不服上诉到昆明市中院。今年7月4日,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马不服判决,至今依然在进行申诉。

  记者调查

  工地和楼宇存在坠物隐患

  有数据显示,在建筑施工中,“高空坠物”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60%以上。

  日前,记者走访了昆明几家工地,发现其中或多或少都存在安全隐患。首先在工地上,虽然都搭建了脚手架和安全网,可是随着时间的流逝,某些部位难免会发生损坏,如果无法及时发现并维修,那么就埋下了隐患。第二就是工程用电梯,不少工地中的货运电梯都是临时搭建的简易电梯,由于缺少围挡,坠物事件频频发生。

  比起建筑施工中的“高空坠物”,楼宇中的坠物更具有普遍性和危险性。由于住房面积有限,现在不少人都将空间扩展到了室外,经常会看到有人在窗台上或者空调上摆放花盆或者杂物,这些东西没有经过固定,一旦刮风下雨,很可能会发生危险。

  一位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小区里,一些人为了省事,有时会将生活垃圾直接从窗口扔下。不久前,在他们小区内就有一辆车被从窗口扔出的一袋垃圾砸坏。有的人可能认为东西不重,扔下去也不会造成什么伤害,殊不知,一个从4楼扔下的葱头,就能将5厘米厚的玻璃砸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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