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建议地方人大立法 对抛物进行罚款
近几年“高空坠物”伤人案件屡见报端,因当事人索赔难,就出现了对“高空抛物”追究刑事责任的声音。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高空抛物坠物致害的民事责任系“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理乾认为,如果“高空坠物”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公安机关应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如致人死亡,应依据刑法233条的规定,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应依据刑法235条的规定,追究过失致人重伤罪。其次,城管部门要加大力度整治私搭乱建的违法行为,加强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和现场管理,对于违章建筑,该拆除的就要拆除。建议地方人大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从建筑物向外抛掷垃圾、杂物的,由环卫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其纠正,并处适当金额的罚款。
此外,一些法律人士提出,有关部门能否设立“高空坠物基金会”,用该基金来赔偿受害人,即住户在入住前每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钱成立该幢楼的基金会,专款专用,在发生高空坠物伤人而又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动用此款来赔偿。另外,让所有居住高层建筑的人购买强制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此类人群的注意力,能够有效防止高空坠物侵权案件的发生。
他山之石
怎么对付高空坠物
●上海:一小区安装了47个视频探头,用于监测高空坠物。该小区曾多次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有保洁员被肥皂砸晕,有维修工险些被整箱烂苹果砸到,有轿车在停车场被不锈钢晾衣架穿膛破肚。此前小区曾采取过多种措施,都收效甚微,受害者往往找不到肇事者。自从安装视频探头后,高空坠物现象再未发生。
●香港:高空坠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该法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
●重庆:2000年5月10日,33岁的郝跃步行到重庆学田湾正街65、67号楼下时,被一只烟灰缸砸伤脑袋。2002年初,他到渝中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学田湾正街65、67号楼的所有22家住户。2002年5月,渝中区法院判决:学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楼,不分楼层高低,所有22户人家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总计17万余元。
记者 夏体雷(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