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日以来,玉溪晶瑞公司先后10次从云南阔海公司(另案处理)以低熔点棕榈油的名义购进棕榈原油224.50吨,合同价分别为8490元/吨、8500元/吨、8580元/吨、9450元/吨,直接或进行简单调和后进行销售,销售价约8800元/吨。
2012年5月13日,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抽样棕榈油(基数为40吨),由于当时没有封存,这40吨棕榈油到2012年6月16日,已经被销售完。同年6月初又购进棕榈油共67.50吨,还剩40吨。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该棕榈油酸值超标,为不合格产品。玉溪晶瑞公司先后共计向市场销售棕榈原油约184.50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0万余元。
五色土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先后从广东遂溪县黄略振兴肉联厂购进饲料油160余吨,价值人民币100万余元,且使用了工业白土将购进的饲料油加工生产成食用猪油,分别贴上不同的商标以9500元/吨的价格销售到玉溪和贵州等地,其中向玉溪晶瑞公司销售的“晶瑞”牌猪油共计75吨,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1万余元。
产销不合格猪油获利210万余元
红塔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玉溪晶瑞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或销售,其中生产、销售不合格猪油的金额合计人民币50万余元,销售棕榈原油用于食用的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0万余元,共计210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高家元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高建国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秦迈系五色土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秦丙生、覃凤翔系五色土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王光尧作为个体经营业主,把自己炼制的饲料油和向他人购进的饲料油冒充半成品猪油销售到五色土公司,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00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秦丙生作为五色土公司的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