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机动车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历来为各国交通法律、法规所严惩。
据统计,执行“醉驾入刑”三年来,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共查处酒驾违法行为5146起;其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993起,同比“醉驾入刑”前三年,酒驾违法呈全面下降趋势。
“醉驾”处罚的历史变革
我国对酒驾行为的查处由来已久。1986年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后,国务院颁布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辆。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对酒后驾车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以及对酒后驾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严处措施的执行和宣传,全社会的交通法制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不断增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在口口相传中深入人心。
然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者所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基于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且“醉驾”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家来承担,很难形成全社会、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高压打击态势,加之在公众根深蒂固的“无酒不成宴”的意识形态下,也很难对许多交通安全意识谈漠的驾驶员造成应有的震慑,酒驾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竭制,酒驾危害仍然触目惊心,酒驾依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杀手”之一。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明确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确定为犯罪,并规定对醉酒驾驶者将依据刑罚判处拘役和罚金,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另外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还规定,对醉酒驾驶者还将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新法的颁布和实施,将醉酒驾驶者的法律责任由行政上升为刑事,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同时,也改变了过去醉酒驾驶行为仅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一已承担的现象,形成了由公、检、法三家联合惩处、相互配合、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