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状告宣天一级公路“天价收费公益诉讼案”,历经半年,昨日尘埃落定:驳回诉请。9分钟往返板桥收费站,4公里却缴费24元,律师朱智认为不合理,将曲靖公路公司告到法院。曲靖中院终审认为,宣天公路的收费是政府定价,通过1次缴费12元,两次24元,符合规定。
回放:律师告“天价收费”不合理
2013年10月14日11时33分,朱智驾驶云A牌照轿车,从宣威市驶出,经宣威市板桥镇收费站进入宣(宣威)天(天生桥)一级公路,缴费12元。行驶约2公里后下入板桥镇。大约9分钟后,原告又从板桥镇驶出,经板桥收费站进入宣威市,再次缴费12元。
朱智表示,板桥收费站到板桥镇往返距离仅4公里左右,却缴费2次,合计24元,每公里约缴费6元。原告认为被告的收费行为有失公平,将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曲靖公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退还通行费人民币20余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麒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曲靖公路公司依照省政府批复和曲靖市政府公告,计次收取车辆通行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相关计价标准已向社会公示,对所有过往车辆均具有约束力。宣天一级公路设立收费站是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与批准的,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还认为,朱智属于自愿接受服务,单车单次驾车途经该处,不属于包交和免征车辆通行费的情况,应按一类车每车每次12元交费。故法院一审驳回朱智的诉讼请求。
二审:收费与政府定价一致
曲靖市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此案诉争的关系是一个合同关系,此合同具有一个显著的特征,价款并非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确定的,而系政府定价。我国《公路法》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因此,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通行费用纠纷,作为一个民事案件,应当审查曲靖公路公司是否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服务费用。
又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费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在宣天公路K19+010M板桥处设置板桥主道收费站;各类车辆通行过板桥主道收费站的收费标准为:一类车即1吨以下货车,10座及以下客车为12元。
本案中,朱智驾驶车辆先后两次通过板桥收费站,每次缴费12元,曲靖公路公司收取的通行费与政府定价一致,并未超过政府制定的服务价格收费,因此,不存在退还多收的通行费的情形,其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曲靖中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遂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