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消费与民生”作为今年的主题,作为消费者的你最关心哪些领域的消费问题呢?昨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本军、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杨建宏、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处长王伟做客云南网,就当下消费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与网友们互动,其中或许有你最关心的话题。
热点一
房子
地产广告不是合同构成要件
“凤凰的河豚”:经常在广告上,尤其是非常显眼的户外广告牌上看到XX楼盘售价每平方米多少钱,或者是退台洋房带花园之类的宣传词,可是等真的要买房了却发现房价远远高于广告上所宣传的价格,而且房子也与宣传广告不同,比如说原本宣传上说带花园的,结果房子建好了却发现根本没有花园。遇到这事,你怎么办?
刘本军:现在,社会各界都非常重视房地产,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中确实也比较复杂、困难。工商部门的职责主要就是广告监管和消费维权等方面。网友所说的是房地产广告的问题,长期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房地产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管,对虚假违法广告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特别注意
房地产广告的内容不是房地产、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签署房地产购销合同的依据,所以广大消费者要注意识别广告的内容。如果在签署房地产购销合同的时候,发现广告的内容和签署的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消费者要认真地识别;如果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之后到房屋交接时发现交的现房和购销合同里面的房子有出入,可以向工商部门反映。
热点二
车子
如果商家拒赔就打12315
“米其林”:前几天我在4S店买了一辆新车,车子没开两天就发现车子不给油,老出毛病。这新车买来,还没上牌就坏了,真是让人郁闷。我去4S店要求全额退款被拒。我该如何维权?
杨建宏:近两年购买汽车消费者申诉的情况应该是呈一个上升趋势。消费者买车的时候按照整车如果出现一些故障,根据《消法》的规定商品自出售之日起7日后如果出现故障,可根据《消法》要求商家,退货、修理、换货。如果说商家拒绝的话请消费者拨打12315,请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调解。
热点三
电视购物
尽量选择云南企业
“小超超”:电视购物究竟可信不可信,如果在电视购物上买到了伪劣产品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杨建宏: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客观地说方便了广大消费者,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个方面电视购物的广告在宣传上出现虚假问题;电视购物的企业诚信不足;整个环节手续环节比较多;售后的服务比较困难;对经营者的管理确实有些缺失。
特别注意
电视购物时,首要选择供货商是在云南,因为如果说供货商是在省外的,那么对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非常高,按照工商部门的管辖权也只能在云南,消费者即便申投诉工商只能与省外进行协调,在维权方面就非常困难。
热点四
自带酒水
被“谢绝”后很难调处
“夜来香”:KTV不准自带酒水和食物进店属不属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还有人专门会来检查你的包,看你有没有带酒水和食物进去,有时候我们并不是刻意要带饮料进去,只是喝剩下的半瓶水他们也不让带,这样的做法合不合理?
刘本军:这是社会上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而且也比较敏感。对这种行为,工商部门、消协的明确回答是,这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难点分析
消费者不仅维权困难,而且维权成本高,绝大多数被侵害了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无奈放弃维权。在工商、消协来看,也的确难以调解,同时无法对这些违法经营者进行打击。从以往法院的判例来看,虽然法院判决餐饮服务经营者行为违法,判决经营者返还索取的开瓶费等等,但没有支持餐饮消费者赔偿的请求,更没有判处餐饮服务经营者支付罚金,这就对那些违法设置限制性消费的经营者缺乏惩戒力度。这些餐饮服务经营者甚至还企图通过行业协会制订所谓的经营规范,将设置限制性消费变成所谓的行规,披上一层貌似合法合规的外衣。
消费提示
慎签购房合同约定条款
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提示,消费者要谨慎对待购销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项细节问题:
签合同前,要了解有关房产的知识,向专业人士(特别是专业律师)咨询,了解有关购房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便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买卖双方在合同条款上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在购房过程中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前对合同条款及补充条款有异议,约定不明确、不满意的,就坚决不签,不要贪图方便,不细看条款内容随便妥协,令事后维权受阻。
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积极主动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若认为合同条款含义模糊,有失公平,或者认为条款不完善的,应当坚持要求有关合同内容进行细化、改进或完善,如果认为消费者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建议重新选择开发商或楼盘。
消费提醒
加价售车实属违法
昨日,北京、天津、上海、昆明等21个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简称消盟)联合发布维权观点: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务院价格监管法规,而且侵犯了正常排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取加价款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强制搭售汽车装饰则涉嫌不正当竞争。(宋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