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环境公益诉讼“没人诉、不愿诉、不敢诉、不会诉”困境 日前,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玉溪市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告由两院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即日起开始试行。此举,是玉溪保障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力度的一项创新举措。
玉溪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肖志勇说:“检察机关介入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将突破环境公益‘没人诉’、‘不愿诉’、‘不敢诉’和‘不会诉’的困境,克服普通公民或环保社团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存在的专业技术、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将对今后的公民或环保社团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意见》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团组织可以作为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原告);当出现紧急情况,会给环境资源造成严重危害时,《意见》明确法院可采取果断措施裁定先予执行,及时禁止被告的相关行为。
《意见》在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同时,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资源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责。同时,检察机关还承担着督促环境资源保护行政职能部门提起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支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职能部门、环境资源保护社团组织提起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经督促环境资源保护行政职能部门未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时直接提起诉讼。(记者 蒋贵友 龚霞)(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