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时未依法履职,机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昨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草案)》提请一审,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罗明义在作相关审议意见报告时如上指出。建议在草案增加的规定为,航班发生延误时,未及时协调、及时通告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旅客尽快出行,协调责任方补偿损失的,除责令改正外,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日,《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等一批地方性法规提交会议审议,《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1机场“放风筝”应缩小处罚幅度
对于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风筝等升空物体、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稻草及劳动保险杂物等禁止性行为,省人大常委会认为草案中的处罚标准“1000元直至2万元”,幅度高达20倍,给予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建议此规定修改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同时,草案中提出的“对醉酒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乘客,可劝阻、拒绝其进入机场控制区或登机”的这一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可对此情形适用的其他法律法规和飞行安全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不宜在省地方性法规中作限制性规定,建议删除。
而对于一些机场所在地的少数民族群众的传统习俗,草案提出,确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猎鹰或施放高升、孔明灯等的,应提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由机场管理机构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举办者应严格按答复的时间、地点开展活动。
2禁止非税收入开设过渡性账户
对于《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省财政厅厅长陈秋生说,去年全省非税收入增长在做大财政“蛋糕”的同时,也易发生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为解决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非税收入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的问题,出台相关法规是当务之急。
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赵新黔在作相关审议意见报告时建议,增加“非税收入要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对出现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多征等情形的,建议把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付的规定修改为10个工作日内审批,10个工作日内退付;在草案中加入不得“私存私放”和“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的内容,还应加上“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应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3借中医之名推拿或最高罚5万
在听取和审议《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时,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指出,对擅自以中医名义开展推拿、按摩、针灸、刮痧等诊疗活动的,应在责令其停止营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的同时,可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高校的民族医药专业应按教学需要设置临床教学基地;按师徒传承方式培养中医药人才,鼓励其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李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