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中心:告运政处行政不作为 运政处:没有纳入规划不验收
一年前,保山施甸县建起南客运站,客运站建好后却不能正常经营。原因是客运站缺少一张“通行证”——来自保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的许可。为此,客运中心将保山市运政处以及施甸县运政所一并告上法庭。而保山市运政处认为:这个客运站没有纳入规划,不能验收。3月22日,保山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案,当庭没有作出判决。
事件起因
客运站建好拿不到“通行证”
林文才从事客运20多年,是施甸县交通客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客运中心)负责人,这么多年来,客运中心一直挂靠在云南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交公司)的施甸县客运北站经营。2005年,交通部明文规定:客运禁止挂靠,公平竞争。
2009年10月,客运中心向施甸县交通局申请建设客运南站,并取得了施甸县发展改革局备案同意,施甸县建设局根据城市功能配置同意了客运中心租用场地建客运南站。新建的南站完工后,施甸县安监局和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随后,施甸县运政所首次对新建的客运南站进行初验,由于客运站面积不够,达不到3级客运站的标准,客运中心又租地扩建。扩建后,施甸县运政所再次验收,合格。先后总共耗资380多万元。
南客运站要想投入使用,必须要经保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许可才能运营。客运中心的负责人称,运政所多次向保山运政处上报请求验收颁发运营许可,可保山运政处一直未给明确答复或给任何文字性的复函。
一审判定运政处应进行验收
无奈之下,客运中心将保山运政处和施甸运政所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履行行政许可义务,对新建的南站进行验收颁发营运许可证。同时,施甸县法院追加保交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施甸县法院认为,新建的南客运站由客运中心向所在的县市级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客运站站级验收申请,施甸县运政所受理了申请并进行了初审,应视为运管机构对客运中心申请的受理,故保山运政处认为的达不到自己受理的阶段的主张不能成立。
施甸县法院判决:由保山运政处对新建的南客运站履行职责进行验收。
宣判后,保山运政处提出上诉。
二审焦点
“无规划建设”PK“7部门同意就代表规划了”
运政处
无规划不具备验收条件
二审庭审中,保山运政处的代理人认为,新建的南客运站没有纳入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划,客运中心拿不出当地规划的有效文件,所以根本不能验收。
此外,他们并没有收到南客运站的验收申请。虽然客运中心向施甸县交通局递交了一份“关于租用场地建客运站点的申请”,有交通局的签字批示,但签字行为不能代替规划行为,交通局批示按照建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不表明许可建站。保山运政处和施甸运政所是上下级关系,运政所受理不代表运政处受理,要先规划,才能到下一步的选址规划、审查,没有规划就不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
客运中心
7部门同意就代表有相关规划
“已经得到了施甸县交通局等7个部门的行政许可,难道这还不算规划吗?运政处究竟要什么部门规划才算是真正的政府规划呢?”客运中心认为,7个部门同意,就是代表政府部门的规划,只要符合当地汽车站场布局规划的,经当地交通部门审查并报上级交通部门备案即可按程序建站。建好10天后,运政处应该组织验收。(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