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对外公布了修改后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过程中,以下3类情形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改变类型的,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企业变更出资人的,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规定》同时指出,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3类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规定》明确,企业有下列4类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调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据了解,新修订的《规定》将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企业未经批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