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城市停车收费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香格里拉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运用收费调节城市车辆停放与停车泊位供求关系,缓解交通拥堵和泊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受市政府委托,会同市城市交警直属大队,对城市道路等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香格里拉县停车收费的批复》“各停车场经营单位可在本文规定的标准以下自行制定收费标准”的规定,召开城市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标准听证论证会,按照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制定香格里拉市城市停车收费管理 实施方案。
一、收费依据和理由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城区交通压力越来越大,特别在人流、车流相对集中的公共场所,机动车停车供需矛盾尤为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城市道路交通的有序和畅通。为了加快香格里拉城市规范化管理,实现撤县设市的华丽转身,逐步转变群众出行观念,以经济手段规范停车与出车行为,鼓励引导市民更多的改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减轻城市道路交通承载压力,完善停车场公共服务体系,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执行城市停车收费。
1、施划临时泊位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应当由建设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可以对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进行调整,并及时调整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停车障碍。”由市城市交警直属大队对城市部分道路进行施划临时停车泊位。
2、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通知》、《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以及《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香格里拉县停车收费的批复》(迪发改收费〔2009〕35号)。
二、收费管理范围
主要为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及路外停车场。具体为已经施划的道路及广场临时停车位1616个。
(一)道路1485个:金沙路170个;康巴路97个;格咱路185个;阳塘路137个;东旺路77个;仁安路179个;林卡街43个;池慈卡街62个;绒巴路17个;建塘路134个;思给洛巷66个;龙潭北路135个;县民贸大楼单行道11个;坛城南路80个;坛城北路60个;龟山巷32个。
(二)广场(路外停车场)131个:坛城文博大楼前84个;长征大道西侧坛城停车场22个;黑颈鹤广场停车场25个;红太阳广场待定。
三、免费范围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路外停车场不超过半小时的免收停车费。
(二)在中小学(第二中学、红旗小学、)、县幼儿园大门两侧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点,停车时间在1小时内的免收停车费(以学校放学时间前后半小时为准,具体车位以交警部门划定为准)。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环卫清运车、洒水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免收停车费。
四、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1、三轮摩托车:0.5元/小时,2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小型客货车(9座以下或2吨以下):16分钟至30分钟收费3元;31分钟至2小时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费2元;两小时后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3、中型客货车(10至19座或3至7吨):16分钟至半30分钟收费4元;31分钟至2小时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费2元;2小时后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4、大型客货车(20座以上或8吨以上):16分钟至30分钟收费5元;31分钟至2小时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费3元; 2小时后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5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路外停车场收费标准:
1、三轮摩托车:1元/次(隔夜加倍)。
2、小型客货车(9座以下或2吨以下):31分钟至1小时收费3元,之后每超过半小时加收费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3、中型客货车(10至19座或3至7吨):31分钟至1小时收费3元,之后每超过半小时加收费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4、大型客货车(20座以上或8吨以上):31分钟至1小时收费5元,之后每超过半小时加收费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五、收费时段
早8:00时至晚21:00时
六、城市停车收费管理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权负责城区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市发改局要认真做好城市停车泊位物价监管相关工作。
七、停车费的收取和使用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属公共资源,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应当由建设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可以对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进行调整,并及时调整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停车障碍。财政投入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费由省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收入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以及道路交通信号、交通安全等设施的完善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私分或者挪作他用。”的规定,本方案试行期一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具备经营停车场相关手续的迪庆闵鸿汉荣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执行收费管理,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迪庆闵鸿汉荣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具体执收地段应将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对具体执收人员做好教育培训,严格公正执法,出具正规票据,并向车主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迪庆闵鸿汉荣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收费用,按季度直接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其收费支出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企业合理回报和经营成本,即企业全额出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设施设备及维修、维护、人员工资等费用;二是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用,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用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维护等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相关要求
一是市城市直属交警大队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区道路规范停车及车辆疏通等工作,并加大违章停车执法力度;二是要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取道路停车费使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取的资金全额上缴国库,由市财政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收缴的停车费进行管理;三是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规范管理、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精心组织实施好城市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积极打造和谐畅通的交通秩序。
九、执行时间
此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来源:市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