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施行的《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明确了草原监督管理的主体,规范了草原保护、草畜平衡以及草原征占用行为,明确了破坏草原行为的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从事必要的建设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实行报批制度,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草原的占用期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对于草原旅游景区景点和生态脆弱区,严禁放养生猪,州县政府要科学划定生态脆弱区,并设立标志,向社会公告。而擅自占用、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限期恢复植被并处相应罚款,最高罚款为该草原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