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和《中共迪庆州委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工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决定》,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迪庆州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奖励经费由迪庆州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专利奖励:
(一)第一申请人为我州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符合我州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广阔市场开发前景;
(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明确。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当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二)当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当年国外专利申请已被国外法定专利审查机构授权;
(四)当年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五)当年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受理或授权的时间以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 在专利奖励评选过程中,重点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申报者进行奖励:
(一)符合我州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具有显著的技术创新特征、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
(二)我州优势特色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发明专利,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实施效果显著的发明专利;
(三)国家、省、州重点扶持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职务发明专利。
第六条 奖励额度:
(一)已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2000元;
(二)已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
(三)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10000元;
(四)已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
(五)已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0元。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迪庆州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已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已授权的国内专利,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已授权的国外专利,提交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发票以及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必须在首次提出奖励申请的申报材料中,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七)要求提交的材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提交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办理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区)知识产权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二)各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三)州知识产权局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批,对批准奖励的专利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下达《迪庆州专利奖励通知书》,通知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四)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凭奖励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到迪庆州知识产权局领取奖励经费。
第九条 受奖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州、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受奖专利的跟踪问效。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对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限期纠正、撤销奖励、不再受理当事人再次申请等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抄送: 州委常委,灿光、永春同志,副州长,巡视员,享受副巡视员待遇的政府领导,州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
州委各部门,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迪庆军分区和武警部队,省属驻州各单位,州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