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易地扶贫搬迁农户住房建设贷款贴息扶持办法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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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香格里拉市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加大对搬迁农户的扶持力度,根据《迪庆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香格里拉市易地扶贫搬迁两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 贷款贴息扶持范围
按照《香格里拉市易地扶贫搬迁两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和《香格里拉市易地扶贫搬迁两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的各乡(镇)易地搬迁农户。
二、 贷款承接单位
香格里拉市易地扶贫搬迁贴息贷款统一由香格里拉市农村信用社承接。
三、 贷款贴息额度和期限
在搬迁农户自愿贷款的基础上,香格里拉市农信社和各乡(镇)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信用评级,按照商业贷款程序对没有贷款拖欠记录、还款意愿较好、符合各项贷款条件的搬迁农户给予无担保信用贷款。市级财政对搬迁贷款农户给予3年期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贴息扶持政策。贴息贷款上限为5万元。贷款本金由农户自行偿还,贷款3年后利息和由农户自行承担。
四、其他事宜
1、 各乡(镇)农信社要积极受理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贷款申请。通过农户信用评级后,对没有贷款拖欠记录、还款意愿较好、符合贷款其他条件的农户及时发放无须担保的信用贷款。
2、 财政贴息资金以年度为单位拨付市农信社。具体贴息业务由市扶贫办和市农信社负责。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农信社要根据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农户情况做好所需信贷资金计划,并将所需信贷计划加盖乡(镇)政府和农信社公章后上报市扶贫办、市农信社、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农信社、市财政局将审核无误的贴息名单和金额报送市政府审核。
3、 经市政府审核后的财政贴息资金由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先行垫支拨付,对获得信用社贷款支持的农户给予财政贴息。财政预算垫支的贴息资金由市扶贫负责解决。
4、 贷款到期后,农户还款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延期手续,利率按原贷款期限加延期期限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延期期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农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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