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TOP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11-10 15:27:1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80次 评论:0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林业局:    .
    为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鉴于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已恢复正常程序,针对我省林地管理的实际,现将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以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要求,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应使用国家统一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长期以来,考虑到逐步理顺我省林地管理,我厅一直以正式文件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进行审核批复。为依法规范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严格依法行政,自2004年12月1日起,采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进行审核同意,《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直接发给用地单位,同时抄送州、市林业局,州、市、县林业部门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不出问题。
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依据各自的审批权限,用正式公文进行审批。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对各项工程征占用林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现地查验。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包含临时占用林地)上报审核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一)用地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三)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四)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书。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
    (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足额交纳到省林业厅帐户。
    (六)有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真实反映林地的现状,并且其编写要符合编写规范的要求,规划设计单位要对林地调查结果负法律责任,严禁弄虚作假。
    (七)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填写全国统一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使用林地申请表》封面须有用地单位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八)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有林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必须在查验表上签字(主要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类型、面积、权属、林种、  树种等进行查验、核实)。
    (九)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的  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  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处理的决定,并明确不存在林权争议。
    (十)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要明确造林方式、造林树种、造林时间,要落实到山头地块)。
    (十一)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正式文件)。
    (十二)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有污染的项目,要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采矿项目,要提交水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并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除林业部门的请示外,各申报材料原则上要使用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县级林业部门要对复印件进行认定,并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加盖县林业局公章,方可上报。

  四、各地要加大对林地征占用的管理和执法力度,对符合国家建设程序的各项工程,要搞好咨询,做好服务;对出现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保护好我省珍贵的林地资源。同时,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情况、异地造林及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我省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和森林覆盖率不下降。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 责任编辑:jsj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下一篇云南省林业厅公告(2006年第2号)

推荐图文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  情:
内  容: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三江广告宣传qq:396628718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热线投稿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工作邮箱
Copyright@http://www.3j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0002920号 
电话/Tel:(0887-8229818 传真:0887-8229818  |  QQ:1677979020   
三江资讯打造三江区域权威资讯网络门户     
asp大马 asp木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