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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2011-12-26 11:38:1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46次 评论:0

登记编号:云府登820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

2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13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82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的管理工作,保障移民安置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和《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是指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安置涉及的补偿补助资金兑付情况,移民搬迁安置、生产安置、城市集镇处理、专业项目处理等实施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进行监督和控制,使移民安置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应当开展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

第五条 综合监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独立自主、综合协调、严格控制的原则。

第六条 综合监理应当以国家及省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以及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综合监理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报告)等为工作依据。

第七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综合监理单位。

 

第二章 单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综合监理工作进行委托、管理和监督;审批综合监理规划;协调处理综合监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综合监理工作的考核。

第九条 州(市)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参与对综合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配合开展综合监理工作;向综合监理单位提供年度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资金拨付资料;协调处理综合监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督促和检查监理通知的落实。

第十条 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接受综合监理单位的监督;

(二)向综合监理单位报送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向综合监理单位提供移民工程设计通知、图纸、文件等资料,项目核准报件、工作月报、资金拨付报表、安全措施等资料,移民安置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计划,设计变更申请文件等;

(四)组织和协调移民安置单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综合监理单位报送进度、质量、资金、安全等资料;

(五)协调处理综合监理工作中的问题,落实监理通知的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主要负责参与综合监理工作的委托、管理和监督;参与综合监理规划的审查;向综合监理单位提供开展工作的资料;参与协调处理综合监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参与综合监理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综合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向综合监理单位提供单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等资料;

(二)单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接受综合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向综合监理单位报送单项工程监理规划,提供单项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等监理资料;

(三)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涉及的州(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协助综合监理单位监督和指导单项或者专项工程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综合监理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对移民安置进度、质量、资金进行监督和控制:

(一)参与审核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编制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监督、检查批准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对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三)审核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移民资金使用报表和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付报表;

(四)监督、检查移民搬迁安置、生产安置、城市集镇迁建、专业项目改(复)建等质量。

第十四条 监督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监督管理单项工程监理工作,对没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的单项工程监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者撤换建议。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移民搬迁安置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十六条 监督移民安置协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一)监督项目法人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的履行;

(二)监督移民安置补偿、搬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履行;

(三)监督、检查移民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监理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一)对移民搬迁安置各类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传递,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和适用;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移民搬迁安置各类资料分类、立卷归档;

(三)对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的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第十九条 参与设计文件的审查和设计变更报告的审查处理,并提出综合监理意见。

协助项目法人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计划建议。

协助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对移民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参与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提交综合监理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编制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月(季)报、年报、专题报告。适时组织召开综合监理例会,定期组织召开综合监理工作会议。

 

第四章 综合监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综合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组建工作机构,进驻现场。

第二十三条 综合监理单位编制综合监理规划,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综合监理规划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综合监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综合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同时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和综合监理委托方;由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商项目法人作出处理决定。综合监理单位将整改情况报送综合监理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完成后,编制综合监理报告,进行综合监理资料归档,并向委托方移交有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承担综合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并具有五年以上同类工程综合监理工作经验:

(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二)水利部或者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的变动,应当征得综合监理委托方的同意,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八条 综合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将综合监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的,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者解除综合监理合同。

第二十九条 综合监理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省移民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应当进行全过程综合监理,直至通过工程竣工移民安置专项验收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省其他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8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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