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推进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县(市、区)要迅速行动起来,统一思想,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微型企业扶持工作,争取6月底前有一批创业者受益。
二、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就扶持重点、扶持方式和相关程序进一步细化,分解下达扶持计划,安排扶持资金。
三、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营办)要充分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微型企业会审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四、基层工商部门应将“两个10万元”主要扶持政策、微型企业扶持申请流程图悬挂张贴于显目位置,便于创业者查看;建立专门服务窗口,明确专门工作人员,接受创业者咨询,受理扶持申请材料。
五、各州(市)、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机构,加大对“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宣传力度,做到宣传工作进园区、进社区、进高校,使微型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家喻户晓,营造良好创业氛围,迅速激发起全民创业的热情。
六、各地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民营办)。每个季度的工作进展情况于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年度进展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民营办)。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