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13 09:29:23
香格里拉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培育和壮大我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基金),根据中共香格里拉县委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香发〔2014〕30号)精神,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高原特色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增强农产品转化能力,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带动农民可持续增收。
第三条 龙头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龙头企业发展基金的扶持方式主要采用无偿补助和以奖代补的扶持方式对县级农业产业化企业进行扶持。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不重复安排。
第五条 龙头企业发展基金的扶持标准。
(一)无偿补助的主要对象是已基本具备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但还未认定为龙头企业的企业,每年无偿补助3-5户企业。通过无偿补助资金扶持,使之能在2-3年内发展成为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以奖代补是对已被认定为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考核后进行奖励,以帮助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增效能力。
(三)无偿补助和以奖代补的金额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无偿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办法
(一)无偿补助以扶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项目的形式进行,由各农业产业化企业向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补助资金。
(二)申请无偿补助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香格里拉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3、申报项目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证明、土地利用批复、环境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县委、县政府决定事项应出具的相关文件;
6、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7、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自筹资金投入审计报告》。
(三)申报材料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或申报资料不全的申报文件不予受理。
(四)扶持项目的审核由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核,联合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赴项目所在地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后,择优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清单,并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拟扶持企业项目由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对以下项目不予扶持:
1、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的项目;
2、不能形成当年投资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停(缓)建项目;
3、项目管理不到位、资金不落实、潜在风险大、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信用记录差的项目;
4、其它不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无偿补助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为扩大再生产、增加产品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农产品原料基地标准化、设施化、现代化;
(二)为扩大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而进行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开发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培训指导农民、建设研发中心等;
(三)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进行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储藏保鲜、包装运输、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防疫设施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等;
(四)为扩大市场建设规模,完善市场的服务功能,促进名特优农产品销售,发展向外推介的外向型农业;
(五)其它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建设。
第八条 龙头企业以奖代补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内容
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考核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实行分类考核的机制,以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需要。主要考核指标及内容为:
1、经济指标。包括企业资产总额、年产值、年销售额、年销售利润率、年上缴税金、资产负债率等情况;
2、社会指标。包括带动农民增收和社会就业、企业品牌建设、龙头企业资格及产品质量认定、生产组织模式、科技成果、安全保障等情况;
3、环境指标。包括企业环境清洁绿化情况及企业的项目环境评估、“三废”处理、基地农产品无公害达标、对野生资源的依赖、企业无害化措施等情况。
(二)考核的方法步骤
香格里拉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当年产业化发展重点方向制定具体的考核量化指标,并制成考核表下发给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被考核的龙头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对当年生产经营情况按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材料综合核实后,于4月底前完成对全县龙头企业上年度的考核工作,形成考核报告及拟以奖代补方案报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全县总结表彰奖励活动。
(三)考核奖励等次、名额及奖额设置
1、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考核根据对企业的量化考核得分情况排列名次,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2、优秀名额为当年全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总数的20%,其余为合格或不合格档次;
3、考核为优秀档次的给予重点奖励;
4、考核为合格的可获鼓励奖,奖金酌情而定;
5、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上报省、州主管部门取消省级、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当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将其列为下一年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及财政资金扶持对象。当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2年内不得享受政府在项目和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和奖励。
(四)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采取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对拟获奖企业情况通过电视报刊、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召开总结会、现场观摩会等形式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发放奖金和奖牌,并邀请媒体记者开展采访宣传活动。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的下达。无偿补助扶持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达无偿扶持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条 获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基金扶持的企业要定期向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将扶持资金用在发展建设项目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