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县建设项目及项目资金规范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30 15:08: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项目管理,使之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保证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准确,提高投资效益,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云南省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迪庆藏族自治州州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区域内政府投资及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坚持以下原则:
(一)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四)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六)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七)坚持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发改局项目办公室统管全县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对全县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提出全县项目前期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及要求,承担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战略规划等,指导各行业部门项目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衔接全县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上报、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于每年向县政府报告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概算、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核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变更的确认和项目标底、材料、设备采购标底的编制,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县规划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预算、决算审计。
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项目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迪庆州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县发改局(县政府项目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要结合全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全县、本行业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筛选的基础上建立各自的项目库,各行业、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县项目办公室衔接、申报本行业的项目储备情况,以便及时向上级衔接,以争取更多项目列入中央和省、州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八条 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关,各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达到规定的深度,并经县政府项目办和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第九条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有完成上一环节工作才能开展下一环节的工作。前期工作完成后才能开展征地、设计等工作。设计部门必须按照立项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装修档次等进行设计,不能承接未经立项批复的项目设计,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设计部门自负。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部门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第十条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各部门、金融系统不得擅自对外签约,签订贷款协议、设备购买合同、合资合作协议和合同等。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对外签约等造成的不良后果,县政府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一概由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自行负责,并由县政府启动问责程序,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项目,对前期工作达不到深度要求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
第十二条 对批准建设投资的项目要建立和落实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监理制和双合同制。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或下达投资计划时,根据项目类型和投资来源以及投资额度,核准招标方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总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必须按《迪庆藏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十六条 招投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不得强行代理。
第十七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对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除外。因情况特殊,需要议标、邀标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县监察、发改部门提出意见,并经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各建设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二十条 对按规定应该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对外发包的,发改、住建等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专项资金,并由政府启动问责程序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全县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经营性收费,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要求,报县发改局审核批准。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二十二条 县级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必须经政府领导层层审核把关后,方可逐级上报。凡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必须上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向县发改局提交项目建议书,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进行滚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第二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立项前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重大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发改局于每年第四季度会同财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下年度拟建项目进行评审,初步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和投资。项目单位需筹措配套资金的,由财政局对配套资金来源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局应根据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会同县级有关部门依据县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各类建设资金总量、配套资金审查意见及项目评审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确定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应提交的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招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方案设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县政府研究确定,受人大监督,县发改局负责上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章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
第三十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登记备案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前,项目业主向县发改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个人或协会不受理项目备案),备案后,企业应依法向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备案机关主要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即: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办理项目登记备案需提供以下要件:
1、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向县发改局领取);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机构编制);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对于投资较大的项目视情提供用地预审意见,属于国家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提供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以上要件备齐后,备案机关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方面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查通过后,向企业发放《投资项目备案证》。
第三十四条 核准项目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第三十五条 企业项目,业主应先向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手续(涉及行业准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的项目需办理完相关部门的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县发改局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属于资源开发类项目,开发业主应与县政府签订资源开发协议,依法取得资源开发权。项目经核准后,依据核准文件向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报批、林地征占用等相关手续。
(一) 办理项目核准需提供以下要件:
1、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式五份。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报告》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报省核准的项目,《报告》由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州核准的项目,《报告》由丙级以上(含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2、企业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
(2)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
(3)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4)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应提供以上文件外,还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金证明、平面规划图;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要件备齐后,按照项目核准权限上报核准。
(二)企业办理外商投资及与外商合资、合作项目核准需提供以下要件:
1、具有相应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一式5份。
2、项目申请人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于个人出资的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
(5)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6)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要件备齐后,按照项目核准程序及权限上报核准。
第四章 年度计划编制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及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年度规划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并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安排意见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初对上报项目进行筛选并编制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县政府批准。 由各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所有项目投资统计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汇总后报县发改局和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新开工、前期项目安排情况;
(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三十九条 县发改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下达投资建设计划。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图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审核,确定项目投资预算。投资预算原则上不准超过概算,因情况特殊,预算超过概算的,应重新设计或者重新报批。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及所需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项目基本情况,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
第四十四条 施工设计图、项目投资金额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进行重大变更、调整概算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情况分期分批拨付资金。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报县财政局、审计局审核批复,并及时将项目投资量报统计、发改等部门。
第四十七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安监等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监察局、政府督查室要适时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对于中央补助投资项目,要按规定在指定金融机构设立专项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按照国家和省、州的规定使用中央补助投资,严禁截留、挪用和浪费。更不得违反规定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和购置公车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九条 使用中央和省、州、县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央和省、州、县有关规定管理。县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本办法规定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上级或县级财政拨付县发改局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前期费安排范围:
1、县级项目的前期工作;
2、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
3、经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十条 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规模、内容等要求合理确定。
(一)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1、勘察费;
2、设计费;
3、研究试验费;
4、可行性研究费;
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
6、概算审查费;
7、咨询评审费;
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9、经县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有限安排对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突出影响的重点项目的前期费用。按“轻重缓急”原则,有计划、分批次、阶段性地解决前期费。
2、对县交通、住建等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建设指挥部的项目,由政府统筹安排前期费。
3、针对乡镇和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统筹安排,进行动态管理,对项目资金争取到位率高的项目进行借款安排,待资金落实后,收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滚动使用。对项目资金争取到位率低的项目,进行拨款安排,酌情补助一定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或前期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 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缴截留、挤占、挪用的前期费,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前期费,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要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中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资金拨付程序和管理力度,项目资金拨付一律经政府领导层层审核审批后方可拨付。财政部门和有关银行既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又要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五十三条 基建专项资金拨付应严格执行报批制度,资金拨付前需上报分管领导批复,并严格按照“四按原则”进行拨款,即“按预算拨款、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按投资计划拨款、按工程进度拨款”。
第七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特别是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五条 在各专业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县发改局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但列入上级部门竣工验收的项目,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1、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以及下达投资计划的通知等。
2、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土地、环保、规划等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资文件及其合同。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4、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1、已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并完成项目工程审计;
3、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已通过核验,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省、州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专项验收规定;
5、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国土管理部门核查;
6、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7、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产品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形成生产能力;
8、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设计规模完成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对已经建成的工程和设施、设备组织验收。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四)竣工验收准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2、工程竣工决算报有关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和审计;
3、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4、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5、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土地使用及工程档案等按照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门,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和时限,在竣工验收前向各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6、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试生产)情况的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五)竣工验收程序
1、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2、初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运行等单位参加。
3、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项目法人须总结、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4、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档案管理部门申请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1)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环保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3)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由相应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4)档案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竣工决算的审查审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送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5、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待有关问题得到整改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机关)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发改局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并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组织验收或上报申请验收。
(六)竣工验收组织及职责
1、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和程序组成竣工验收工作组或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情况确定成员单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改、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住建、审计、环保、消防、安监、人社、国土资源、档案、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2、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组)主要职责:
(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2)听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3)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等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4)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5)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6)起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管理、工程完成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试运行(试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竣工验收结论等。
第五十六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并抄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项目业主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除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超概算。超概算的项目, 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县政府写出情况报告。由县发改、财政、审计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土地用途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
(二)没有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擅自批准开工建设的;
(三)违法拨付资金的;
(四)各职能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结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有关审批和监督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六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推进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发挥项目实施中各乡镇党委、政府和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的作用,原则上管理权要下放到实施点。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