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淘汰落后产能,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绿色住区建设,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引导城市转型发展。加强对兴隆山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重点加强黄河两岸生态防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城市常住人口规模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宜居城市。要将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目标纳入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旧城有机更新和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格局。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金天观、河口古民居历史文化街区,青城、金崖等历史文化名镇(村),兰州黄河铁桥、八路军兰州办事处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要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做好沿黄河两岸的建筑控制和风貌特色管控,保持兰州市“两山夹一河”的整体山水格局,构建具有现代都市特色和西北地区风情的城市景观。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兰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兰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兰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兰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兰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5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