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州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迪庆州委和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迪发〔2015〕1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以增强劳动者职业技能为重点,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促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服务迪庆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迪庆州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和服务领域岗位一线的从业人员中,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具备较强操作技能,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方案所称“高技能人才”包括迪庆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技术工人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能、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第三条 迪庆州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强州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开发在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以培养一批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能解决关键技术的高技能人才为目的。
第四条 迪庆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从2015年至2020年力争新增高技能人才540人,逐步使高级工、技师在技术工人队伍中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
第五条 迪庆州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具体工作由州委组织部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二章 选拨原则和范围
第六条 迪庆州高技能人才培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向企业和生产一线倾斜。
第七条 结合迪庆实际,重点选拔生物、水能、农牧业、畜牧业、矿产、交通运输、民族工艺制作等具有技能传承作用、独具地方高原特色产业发展急需和紧缺行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选拔认定、激励机制方式
第八条 开辟技能人才上升通道。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技能人才,符合迪庆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者,可以申报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企业职工参加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活动,获奖选手,按规定可破格晋升为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
第九条 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挖掘和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作用,建立政府引导、工会动员组织、行业集团实施和社会组织各方参与的职业技能竞赛机制。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鼓励广大劳动者岗位成才。由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州总工会在企业中定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竞赛活动,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氛围,促进职工技能学习活动的开展,增强职工提高技能的积极性。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能手,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勤高技能人才通过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州级优秀技能表彰的,可以不受单位岗位的职数限制进行聘任。
第四章 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第十一条 建立迪庆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依托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效益较好的企业,设备先进、师资力量较强的重点职业院校和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建立面向社会提供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提升培训和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积极培养高技能人才和师资队伍,为用人单位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以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工程为重点,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针对岗位需求和职工特点,开展多层次,多样化培训,通过脱产、半脱产、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等形式,提升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以提高劳动者就业竞争能力和工作能力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各类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劳动者提供适应其职业生涯不同阶段的职业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 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政策,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引导企业完善激励政策,坚持技能水平与工资待遇标准挂钩,加快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在工资分配上,要拉开工资档次,重点向技术岗位(工种)、高级技术工人倾斜,体现其贡献大小,技术水平和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职业院校要推进建立和完善“双证书”制度,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鼓励职业院校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需求,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强化技能训练。进一步将相关课程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合并进行,使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积极为企业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章 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管理信息库
第十五条 州县两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建立技能型人才信息库、技能型岗位信息库、技能型成果信息库。
第十六条 建立高技能人才数据更新机制。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管理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各部门要及时发现各行业、各领域涌现出的各类优秀人才,建立优秀人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入库高技能人才的工作调整、职级变更、重大奖惩等重要信息变动情况,要及时更新和填报,保证入、出库信息渠道畅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