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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岁幼儿被烫成重伤 邻家大妈赔两万
2014-04-24 20:50:02 来源: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50多岁的侯阿姨觉得委屈,她说邻居家1岁多的孩子在婴儿车上没人管,自己只是出于好意去逗逗孩子,哪知一旁的米线店餐车倾倒,开水烫伤了孩子和自己。然而孩子的父亲却认为,是侯阿姨擅自将自己的孩子推走,还撞上了米线店的餐车,才导致孩子被烫成重伤。

侯阿姨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闹上法庭。近日,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侯阿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婴儿车推走致孩子受伤,赔偿孩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4万余元。

一审

讲述:1岁幼儿被邻居推走 烫成重伤

住在盘龙区颐欣里小区的鲍某说,去年6月11日晚8点左右,他们把1岁多的儿子小涛(化名)放在婴儿车上在家门口玩,但邻居侯某却在未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将婴儿车推走。在隔壁米线店门口,侯某碰到快餐车,小涛被快餐车上泼出的开水烫伤。

事发后小涛住院治疗14天,经鉴定为重伤。鲍某认为,儿子受伤完全是侯某擅自推走婴儿车所致,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同时米线店未尽到注意义务,将放有开水的餐车停到门口无人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鲍某将侯某和米线店老板廉某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数万元。

法院:邻居构成侵权 米线店不担责

盘龙法院一审后认为,鲍某认为侯某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婴儿车推走致孩子受伤,并提交了报警记录予以佐证,侯某对此否认,但其未能提交证据排除自己无侵权行为存在,其所提交证据亦印证了她与小涛同时被烫伤的事实,故她因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侯某推走婴儿车的行为不属于雇佣行为,且未提交快餐车的放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证据,故对鲍某请求判令米线店主廉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处侯某赔偿鲍某各项经济损失24448.8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侯某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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