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5年级小学生在清洁区打扫卫生,因小事发生争执,随后撕打起来,不料造成小军脾脏破裂出血,进而脾脏做了切除手术,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于是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小华告上法庭。经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决,小华和学校分别承担50%和10%的责任。判决后小华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昆明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3方均有责 学校被判赔2万余元
小军和小华都是宜良县匡山小学5年级的学生,去年6月21日7时左右,两人在学校安排的清洁区打扫卫生。期间,另一名学生用石头打到了小军,不服气的小军抓起石头进行反击,没想到这反击的石头却打到了小华,两人因此发生撕打。打斗时,小华击打了小军的胸腹部。
6月24日,小军因为肚子疼到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腹腔中量积液,脾脏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后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五级伤残,且伤残不排除为21日受伤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小军的脾脏破裂属外伤性破裂,由于小华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小军的损伤为其他原因所致,因此小华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小军在用石头误打了小华后,不仅不道歉还先用扫帚打了小华,导致双方发生撕打,因此小军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宜良县匡山小学在日常的学校管理过程中,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完善方面存在不足,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小华赔偿各项损失276719.81元的50%共计138359.91元,由小华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宜良县匡山小学赔偿损失的10%共计27671.98元。
一审宣判后,小华一方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自己无责任,不承担各项损失。
被告:学校应该承担更多责任
“小华和小军打架是在6月21日早上,而小军发病时间在24日下午,外伤性脾脏破裂一般在遭受外伤后24小时内发作。”小华的父母认为,两者相隔时间较长,因此不能明确两人打架和发病存在因果关系。而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疏忽了小军的伤情,法院只判决承担10%的责任不公平。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从现有证据作出的确认并无不当。本案发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原审法院以宜良县匡山小学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处理适当,因此小华主张学校责任比例过低的观点不能成立。近日,昆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