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香格里拉县城露天停车场及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提高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缓解我县城区“停车难”矛盾。为尽快让“城市的血脉”畅通,让群众出行方便,让城市管理更加有序,实现香格里拉撤县设市的华丽转身。我们在交警部门的配合下,对县城露天停车场及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进行合理规划,实现其价值的再转换,运用价格杠杆调节车辆停放与停车泊位供求关系,使整个县城车辆停放逐步处于有序管理之中,逐步实现占道停车“限制发展、逐步弱化”的目的,提高香格里拉县城道路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迪庆州发改委关于香格里拉县停车收费的批复文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自2015年5月1日起恢复县城露天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管理的时间:2015年5月1日起。
二、收费时段:早8:00—晚21:00
三、收费管理的范围:香格里拉县城城市道路及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主要为建塘路、阳塘路、格咱路、池慈卡街、东旺路、龟山南路、绒巴路、达瓦路、坛城南路北路、坛城广场上段下段(黑颈鹤人工湖)及红太阳广场。
四、收费标准:按《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香格里拉县停车收费的批复》(迪发改收费﹝2009﹞35号)文件执行。
(一)在住宅类、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或露天停车场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环卫清运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费。
(三)三轮摩托车:1元/2小时以内,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小型客货车(9座以下或2吨以下):10元/2小时以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五)中型客货车(10-19座或3-7吨):10元/2小时以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六)大型客货车(20座以上或8吨以上):15元/2小时以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5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五、在收费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人员应自觉缴纳停车费,服从收费管理人员的指挥,在停车泊位线内有序停放。车辆停放后,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带走贵重物品,做好车辆停放的安全防盗工作。
(二)不得损坏停车泊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得在停车位上试车、洗车、修车。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
(四)在停车位内停放机动车,应自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收费人员不承担车内财物看护责任。
(五)法律规定的驾驶人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六)机动车违反道路停车管理规定停放的,由城市交警直属大队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侮辱、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香格里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办公室公开电话:8236717
特此通告
香格里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