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网讯(实习记者 李晓翠)近日,记者从我州统战系统传达州委六届九次全会精神暨迪庆州民族团结(月)节活动动员部署会议上了解到,在9月12日民族团结节当天,我州将表彰在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500个模范集体和个人。 此次评选条件包括:(一)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与境外分裂势力作斗争,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贡献。(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坚定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大团结。(三)致力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四)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长期坚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作出重要贡献;在巩固边防建设,增进军政、军民团结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评选要求及方式为: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模范单位、模范户及模范个人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坚持自下而上和公开、公正、透明的评选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各县、各部门推荐评选的模范村、单位、户和个人,将统一由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按照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要求进行公示。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单位、户及个人时,将按照相对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既注意评选在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模范,又注意评选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厅(师)级以上单位不参加模范单位的评选;副厅(师)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模范个人的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评选范围包括村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及社区。评选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户必须是由两种以上民族成份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评选的模范个人中,既要有少数民族又要有汉族,同时,要有不定数量的妇女代表,其比例不低于15%。这次评选重点在基层,我州11个世居民族必须有代表入选,由各县具体负责落实。往届曾经受过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和模范个人,可继续参加此次评选。评选工作在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县民委和有关部门负责。各县各部门要制定评选办法,严格工作程序,层层把关负责,确保评选质量。各县、各有关部门及各牵头单位根据分配的表彰名额,将评选出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单位、户以及个人简要事迹认真填写在评选登记表上,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州级各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签字后,在8月25日前报州民族团结节筹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迪庆州民委)。